中国应该按照户籍人口划定行政级别,从而吸引更多外来人口的“兴盛”行政区最终取代那些人口大量流失的“衰败”行政区,从而引导地方政府改进行政服务吸引流动人口。与之相匹配的三项政策分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户籍登记制度、行政级别制度进行修改。个人所得税向户籍人口征收,户籍实行连续居住(住院除外)核准制,行政级别按照行政区级别每年进行调整。
既然个人所得税跟着户籍人口流动,户籍人口跟着常住人口流动,行政级别跟着行政区划级别流动,那么毫无疑问地方各级政府都会采取各种措施招徕流动人口。理性的人都是趋利辟害的,既然“税收法定”地方政府无法损益,那么地方政府就只能从节省办事成本、增加公共福利、减少行政收费上下功夫,否则必然是大量流动人口向那些生活成本更低劳动报酬更高社会福利更多的地方流动。
基层行政区划是乡镇,人口超过2万的若干行政村可以设置行政乡,设置乡长、副乡长、财政所长、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长、劳动所长,其中乡长正科级,副乡长副科级,所长正股级,副所长副股级。少数民族过半数的行政乡设立为民族乡,乡长须由少数民族居民担任。非农业人口过半数的行政乡或民族乡升格为镇,镇长、副镇长、所长、副所长各升一级,分别为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担任乡长、镇长的必须是本地连续居住满10年的居民,从而保证他们“接地气”而不是“路过”。“空降”过来的干部,只能担任副乡长、副镇长、所长、副所长,“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基础行政区是县市,人口超过20万的若干乡镇可以设置行政县,县长、副县长、局长、副局长分别是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少数民族人口过半数的行政县设立自治县,县长须由少数民族担任。非农业人口过半数的行政县或自治县升格为市,市长、副市长、局长、副局长各升一级,分别是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担任县长、市长的必须是本地连续居住满10年的居民,保证“地方自治”扎根基层。
中层行政区是州市,人口超过200万的若干县市可以设置行政州,州长、副州长、局长、副局长分别是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少数民族人口过半数的行政州设立自治州,州长必须由少数民族担任。非农业人口过半数的行政州或自治州升格为较大的市,市长、副市长、局长、副局长各升一级,分别是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担任州长、市长的必须是本地连续居住满6年的居民,城市化的脚步应该被鼓励。
高层行政区是省区,各省按照历史沿袭基本不变动,并恢复新疆、宁夏、广西的省制,仅仅保留内蒙古、西藏两个自治区。此外,应该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划归黑龙江,从而“沈阳军区”可以完整对俄罗斯布防。全国设置5个直辖市,即法定首都(北京市)、行政首都(洛阳)、经济中心(上海)、北方经济中心(天津)、西部经济中心(重庆)。直辖市应该是省部级,市长、副市长、局长、副局长分别是正部级、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首长应该是在本地连续居住满6年的居民,拒绝“平步青云”。
这虽然不会起到“民主宪政”的直接效果,但毕竟可以通过“行政级别”来约束地方政府。那些增加级别的镇、市、较大的市一旦不符合条件,也应该“降级”,这才符合“问责”与“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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