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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来起草《立法法》

(2015-03-24 08:53:29)
标签:

立法法

立法权限

立法时限

立法监督

分类: 法律

      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立法法》是仅次于宪法核心法律。2000年中国第一部《立法法》颁布生效,直到15年后的本月才重新修改重颁,这只能说15年来中国的法治进程长期停滞,可见这个国家的管理层对法治的蔑视到何种程度。如果本律师来起草《立法法》,则中国法治化进程可以不可逆转的大踏步推进。

     1、立法权限

     《立法法》应该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司法解释的权限,例如外交、国防、司法、税收、货币、邮政、省际事务、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非公有财产、管理公有财产、行政许可、国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法规须依照法律或上级法规制定,部门规章须根据行政法规授权委托,政府规章须根据本级地方法规委托授权。这样一来,法律与法规才能被尊重,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只能根据授权委托行使,授权委托不得转授他人且附有期限。至于没有立法权的政府机关例如市公安局,也就只能提交市政府甚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政府规章或地方法规的形式制定抽象规定,否则就属于“越权”行为。必要时,《立法法》应当明确各级地方法规的立法权限,从而实现“分层管理”。司法解释则只能是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个案,而不能抽象规定窃取立法权。

      2、立法时限

     《立法法》应该规定各种法律法规的时限,例如法律有效期为10年(两届政府),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的时限为5年(一届政府),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司法解释的时限为3年。法律定期接受法规的实践经验对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法规定期接受规章的实践经验进行完善与补充,司法解释的意见可以被法律逐渐接受,这才能推动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大量长期滞后于社会实践需要的法律法规存在,已经成为改革的桎梏,需要通过“立法时限”进行全面清理,不能与时俱进那么就自动淘汰。

     3、立法监督

    《立法法》应该赋予人民法院立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诉讼,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政府规章诉讼。这些被法院宣布“违反宪法”或者“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规应当由制定机关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即使没有被撤销也不再被辖区内法院予以援引或参考从而“无形废除”。这样的“立法监督”既能不违反宪法又能尊重司法,即法院只能建议有权机关废除违法宪法或者上位法的法律法规或者不援引或参照这些“违法”的法律法规,而不能直接宣布这些法律法规无效。

     4、立法起草

    《立法法》应该明确各级立法部门成立“立法起草委员会”,如同“中书”、“内阁”,由具有专业法律资格的部门成员组成,而不能采取传统的“部门主导立法”方式。以税收立法为例,起草人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起草委员会”,国家税务部门只能出席“立法起草委员会”的听证会提出部门意见而不能越俎代庖,从而避免政府部门将部门利益凌驾于全国利益之上。

     5、立法保护

    《立法法》还要明确各级法律法规一旦生效就应该被遵守,要规定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例如没有法律依据的限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征收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严厉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径。至于超越上位法颁布明显与之相抵触的法规,则应该以“滥用职权”为由褫夺制定机关负责人的公职,避免一些人以“集体决定”或“民主决定”为由集体闯红灯。

    这样的《立法法》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要避免中央政令不出长安街,就应该严厉打击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地方“督抚”,他们毕竟不是“诸侯”而是“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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