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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代理词

(2015-02-09 08:54:16)
标签:

机动车

交通肇事

代理词

赔偿责任

分类: 法律

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代理词

 

2014)某某法仲民初字第XXX

尊敬的合议庭: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接受苏某某、某某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赵某某、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苏某某、某某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我们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质证,结合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我们现就本案的审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苏某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被告某某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且购买了车辆保险,某某公司作为一家享有资质的法人实体且有专职司机,显然被告苏某某将车辆出借给某某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就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原告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该条款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予以赔偿,而不是将责任退给没有过错的车主。原告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

 

二、被告某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但某某公司并没有把肇事车辆交给肇事司机马某某,而是交给公司合法的司机李某某某某公司安排司机李某某向某某公司送货,履行了放行手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至于李某某在送货后擅自允许被告马某某驾驶公司车辆,其过错应当由李某某承担,某某公司不可能预见到李某某会把车辆交给马某某使用。某某公司送货到某某公司经常存在排队等候现象,李某某迟延交回车辆并无异常,由此认为某某公司存在管理疏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马某某驾驶公司车辆搭载原告前往某某镇上兜风游玩,既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属于某某公司委托行为,而且马某某不是经某某公司允许开走车辆,显然马某某的行为应当由其个人负责,最多应当由李某某承担非法出借车辆的责任。李某某并没有对肇事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出借权,其擅自允许马某某开走肇事车辆一方面属于李某某的过错,另一方面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其过错显然与某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李某某与马某某存在无权处分与盗开车辆的过错

本案中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苏某某名下,交由被告某某公司正常使用。李某某仅仅是某某公司的司机,其没有任何权利将该车辆出借给马某某使用,无权处分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无权处分人李某某与肇事人马某某及有过错的搭车人赵某某、付某某承担。该车辆出借行为未经合法权利人许可或授权,也未经合法权利人事后追认,显然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有违法者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马某某未经车主苏某某与车辆实际控制人某某公司同意从李某某手中开走某某公司车辆,对于某某公司而言属于盗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马某某与原告赵某某、付某某均系被告某某公司员工,完全清楚该车辆是公司车辆而不是李某某个人车辆,竟然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开走前往某某兜风玩耍,显然是一种盗开车辆的违法行为,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无需承担责任。

 

四、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原告赵某某、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均系被告某某公司员工,彼此熟悉,赵某某、付某某不仅知晓肇事车辆不是马某某个人所有也不是马某某从某某公司合法借来,竟然与其一起搭车前往某某,已经存在过错。原告赵某某、付某某明知道马某某没有驾驶证还搭乘马某某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赵某某、付某某某某公司时间并不算短,完全清楚某某公司从不允许公司员工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原告竟然不是及时制止同事马某某的过错行为,而是搭乘马某某擅自驾驶的公司车辆外出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应该自行承担。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苏某某系肇事车辆车主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完全忽视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车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而且苏某某把车辆出借给有法人资格的某某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追加某某公司为被告认为某某公司系车辆实际控制人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忽视了某某公司必须“对损害的发生由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既不能举证某某公司存在哪些过错,又不能否认无论是李某某把车辆擅自借给马某某还是马某某非法盗开某某公司车辆都是他们各自的过错,显然属于举证不能,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苏某某、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安排司机李某某送货到某某公司,无论是送货的路上还是返回的途中都没有发生意外,某某公司不存在过错。李某某送货回来后没有及时向公司交付车辆,该车辆被被告马某某开走,此时无论是李某某还是马某某都不是履行送货的职务行为,而是擅自使用公司车辆从事与工作无关私事的侵权行为。某某公司本就是李某某、马某某侵权的受害人,却要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于法无据于情无理。

原告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应该向擅自出借车辆的李某某与盗开公司车辆的马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没有任何过错的车主苏某某与车辆实际控制人某某公司主张权利。被告不向真正的责任人李某某与车辆投保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导致不能获得足额赔偿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马某某从同事李某某手中开走肇事车辆,该行为既没有得到车主即被告苏某某允许也没有得到车辆实际控制人即被告某某公司委托,更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而且侵害了车主与车辆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权,显然应当由当事方即擅自出借车辆的李某某、盗开车辆的马某某与明知马某某盗开车辆且无驾驶资格的两原告自行承担肇事后果。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苏某某、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安平     

O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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