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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死亡,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2014-02-10 10:42:16)
标签:

职工跳楼

非因公死亡

律师

死亡抚恤

文化

分类: 法律

    年前笔者接到同事电话,他的顾问单位一名年轻十九岁女工坠楼死亡,他回家过年,于是要求我帮助代为处理。我与单位分管副总电话联系后,即与拍档驱车前往。分管安全事务的公司副总喊来安全主管,我向他连续提出10几个问题:她入职时间什么时候?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为她购买社保?她住在单位宿舍还是单位租房或者自己租房?有没有安排她加班?最近有没有处罚或者批评过她?她是在几楼坠下?宿舍楼围栏有没有1.2米以上?是否及时报警?是否及时报120急救?是否及时通知家属?与她同宿舍的女工是否有人陪护或做心理辅导?是否向同寝室女工以及其他目击者做笔录固定跳楼证据?是否完整保存监控录像?是否与劳动所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我查明事实后,立即作出判断认为是跳楼自杀,最多属于非因公死亡。后来与公司老板面谈,建议他们一方面派分管副总与安全主管具体负责本跳楼事务,另一方面请求劳动所协调该事务。我的意见是,公安派出所协调本案会变成治安案件,司法所协调本案会变成维稳案件,而劳动所协调本案才是当做劳动案件。律师不参加与家属的协调工作,律师出面会让家属赶到不愉快,公司副总与他们交流更便利,当然公司副总可以通电话、邮件随时与我联系。本案需要公安机关确认为非刑事死亡(排除他杀)或认定为自杀,如果家属认为是因公死亡则可以配合他们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当然如果家属接受非因公死亡则可以直接讨论赔偿数额。

    我建议用人单位报销死者家属差旅费,并派车到广州机场接家属过来,并在路上向家属详细汇报死亡情况。到惠州后,则安排在宾馆入住,并在劳动所组织协调会。在死者家属接受非因公死亡后,我建议按照广东省抚恤标准予以补偿,并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以便妥善了结此案。根据双方的意见,我制作了《非因公死亡抚恤协议书》由双方签署生效,并在协议书中列明死亡原因、双方同意按照非因公死亡标准予以赔偿。单位老板看到死者家属比较讲道理,也同情他们十九岁女儿死亡的境况,愿意按照非因公死亡标准的两倍支付抚恤金,从而本案在春节前顺利解决。不过,即使是用人单位做出巨大让步,相对于其他几桩死亡赔偿案件而言,这次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都要低,这也说明律师介入的有效性。

    自从富士康跳楼事件发生后,用人单位经常面对职工跳楼死亡家属闹事的现象。惠州曾多次出现过职工家属包围用人单位、霸占用人单位办公楼、在厂区设置灵堂等恶劣现象,其实用人单位首先要做的就是在律师指引下收集证据证明跳楼职工的死亡与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需要与公安派出所、劳动所联系确认死亡原因与死亡性质,然后需要派专人与死者家属联系进行抚恤谈判,必要时应该与联防队联系避免包围用人单位等恶性事件发生。当然,死者家属提出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也要及时接受避免对立情绪。死者家属一切死亡赔偿要求,应该改他们提出依据,必要时应该向他们出示相应的法律法规全文供他们参考,而劳动所主持协调保证双方谈判的公信力。律师只能在幕后而不能在前台,毕竟普通人对律师介入存在疑虑甚至反感。

   在死亡赔偿案件中,律师更多是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尽量在用人单位许可的范围内尊重死者家属的利益,这既是对生命的敬畏,更是对用人单位的情感培训。一个充满人情味的律师,才会收到用人单位尤其是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敬重,冷血的律师最终会被法律服务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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