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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开房纯聊天”还是“强奸”?

(2013-06-14 15:16:38)
标签:

强奸

开房

聊天

自愿发生性关系

防抗

杂谈

分类: 法律

    我端午节期间接到一桩刑事案件,两位男女老乡去开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的姐姐报警说男方强奸她妹妹。公安机关当然“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立即将男方刑事羁押,并在两次补充侦查后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他此前聘请了律师从事刑事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我则是在朋友介绍下接受了审查起诉阶段与刑事审判阶段刑事辩护。看完卷宗,我对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提出了一下疑问:

    1、受害人(女方)指控嫌疑人(男方)3月23日在东莞某出租房两次强奸她,并将她的手臂打伤,为何公安机关没有到该出租房取证并询问房东、租客以证实当天嫌疑人对受害人使用过暴力?

    2、受害人(女方)与嫌疑人(男方)3月28日在惠州某旅馆开房,指控嫌疑人次日凌晨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又承认嫌疑人没有殴打她,她没有进行激烈放抗,那么如何认定嫌疑人使用了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迫使受害人进行性行为?

    3、受害人(女方)衣裤完好无损,牛仔裤更是不可能在没有女方帮助下完整脱下,如何证明是嫌疑人(男方)强行脱去受害人(女方)衣裤?

    4、受害人(女方)自称被嫌疑人(男方)强奸,为何既没有搏斗的痕迹,也没有旁人听到打斗甚至吵架的声音?

    5、受害人(女方)与嫌疑人(男方)两次发生性关系,一次是在嫌疑人(男方)的东莞出租房,一次是在受害人(女方)住所附近的某旅馆,受害人(女方)作为成年人且担任某工厂管理职务,为何两次孤身一人与嫌疑人(男方)独处?真的是“开房纯聊天”吗?这显然是暗示嫌疑人其自愿发生性关系。

    6、受害人(女方)3月23日在东莞与嫌疑人(男方)发生性关系后,如果是违背自身意愿的话,为何没有及时报案?3月28日两人去开房,次日凌晨发生性关系,为何不是本人报案而是她的姐姐在异地报案?

    7、受害人(女方)与嫌疑人(男方)都承认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嫌疑人(男方)承认共有7次,受害人(女方)承认有3次,如果多次发生了强奸行为,为何3月28日晚受害人(女方)还会与嫌疑人(男方)去开房?

    8、受害人(女方)与嫌疑人(男方)都承认3月23日和3月28日发生3次性关系,两次体外射精,1次没有射精,甚至在麻将桌上进行高难度动作,没有受害人(女方)配合,嫌疑人(男方)如何单方面完成?

    9、在受害人(女方)QQ空间留有其与嫌疑人(男方)半裸体照片,这显然说明两人关系密切且受害人并不反对两人的亲密行为,为何公安机关认为存在强迫行为?

    10、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支持强奸罪的证据只有受害人(女方)单方面供述,完全不顾嫌疑人(男方)相反的陈述,更没有第三方证据作为佐证,如何证明嫌疑人(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11、受害人(女方)两次都是自愿跟随嫌疑人(男方)到其出租房或者去开房,这显然是默许发生性行为,在性交过程中受害人(女方)明明具备防抗能力却没有实施拒绝、防抗行为,如何证明性行为违背了女方意愿?

    12、对于成年男女之间的强奸行为,需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嫌疑人(男方)采取了使受害人(女方)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如何证明双方的性行为不是女方真实意愿?

    3年前我曾迁往惠州监狱,对一位被判处强奸罪的囚犯进行心理辅导,促使他打开心结放弃绝食。我当年就是从法院判决书所存在的证据瑕疵中一一帮他做出分析,最终帮助他申诉再审成功。律师所能凭借的只有法律与证据,即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必然结论。在一个法治国家,必然是“疑罪从无”,而中国当今法治环境下经常是“疑罪从轻”。证明有罪或者罪重,那是公诉机关的职责,而律师的义务只需要推翻公诉机关有罪或者罪重的指控,并提醒法院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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