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九时,按照市律师协会的要求,我前往下埔滨江公园参加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牵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我虽然以刑事辩护、公司劳动与婚姻家庭为主要业务,但是对各种专业法律事务也一直有兴趣。每年的房地产法律咨询活动,基本都集中在房产证、物业费、规划变动等方面。曾经代理过两次群体房地产纠纷案件,也就对这种事务有一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来咨询的是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该小区开发商将已经使用10多年的篮球场铲掉准备建第四期物业,小区业主也不是省油的灯,曾经组织上千名业主包围开发商的工程队并迫使挖机撤离,还通过上访方式要求市政府制止开发商滥权。我先帮他们进行法律分析:如果该篮球场列入了“公摊面积”,那么开发商“再开发”就属于“侵权”行为;如果篮球场不属于“公摊面积”,但是开发商已经在宣传广告、业主手册中明确属于“篮球场用地”,那么开发商“再开发”就属于“违约”行为。业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函告开发商需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然后书面函告物业公司要求其禁止开发商人员车辆未经业主委员会批准进入小区(否则将会考虑减少物业费甚至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再书面函告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擅自“改规划”。当然,通过媒体发起“舆论攻势”也是有效措施,从而避免开发商买通建设规划部门损害业主利益。
随后来咨询的是另一家小区业主代表,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合格,甚至没有竣工许可证与消防合格证。开发商还在合同中约定720天的办证期,实在是荒唐。我建议他们约上一定数量的业主“集体维权”,要求查阅开发商的竣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预售许可证,否则就应当向房产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投诉开发商,甚至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面对实力强大的开发商,“集体维权”成为唯一有效的途径,单打独斗效果不明显。
最后咨询的是江北一家小区业主代表,物业公司试图“涨价”,直接通过几名冒名的“业务代表”向物价局表示“统一涨价”,我感到不可思议。我建议他们通过QQ群、手机短信通知、小区拜访、书面通知等方式发动全体业主共同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以组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谈判。惠州出名的物业公司不少,他们完全可以依法解除与原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该有其他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在解答过程中,我还接受了《东江时报》、《南方日报》、惠州广播电台的采访——与我有合作关系的是《南方都市报》、《惠州日报》与惠州电视台,新的合作伙伴似乎也要逐渐发展。律师通过法律点评、法律讲座、电视专访等活动扩大影响,向来是律师与媒体“强强合作”的惯用方式。他们需要“爆料”,我们需要“推介”。不过,面对新闻记者用律师的观点否定政府官员的观点,我们总是很无奈。今天的法律咨询,甚至有业主代表直接用律师的话驳斥政府机关人员的回复,律师与政府机关一起接受法律咨询,重视难免这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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