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行政区划比较混乱,“市”就存在省级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若干种,反而不如古代稳定。而且,直辖市名义上是“省级”,却因为“副国家级干部”(政治局委员)出任直辖市市委书记,反而在各省、自治区之上。笔者建议颁布《行政区划管理法》,从而厘清地方行政区划。
1、大区
中国曾经在1949年以后相当长时间内实行过“大区”制度,今天的法国也是将若干个省化为“大区”,俄罗斯更是将全国划分为六七个“大区”。“大区”虽然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却可以在军事、教育、司法、金融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打破省级界限。我建议全国划分为东北(包括山东)、华北(包括河南)、东南、中南、西南、西北等6个大区,一方面这6个“大区”与“六大军区”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可以划分为“六大学区”、“六大巡最高法院巡回上诉区”、中国(人民)银行“六大分行管辖区”。之所以将山东省划归东北大区,就是因为山东在明朝与辽东属于统一个布政司,而且山东与辽东合在一起正好是北海舰队巡防区(北海舰队划归沈阳军区管辖),即北海舰队、东海舰队、南海舰队与东北大区、东南大区、中南大区正好吻合。与之相配套的就是北海舰队只保留辽宁省、山东省基地,从而华北大区不再保留海军基地。“六大学区”的设置,则意味着辖区内各国立大学的招生半数面向本“大区”半数面向全国,“名额制度”自动取消,也就避免了高校云集的直辖市用全国的教育资源“供养”本地。当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考生可以实行“加分”制度,从而适当予以照顾。
2、省、自治区
如果说“大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一级行政区划,那么省、自治区则是地方最主要的行政区。全国划分为若干省,只有少数民族人数超过汉族人数的省级行政区才可以化为自治区,因此全国只需要保留内蒙古、西藏两个自治区,新疆、宁夏、广西在历史上本就是省,应当恢复为省。至于直辖市,鉴于“副省级城市”已经可以保证“计划单列”,因此应当予以限制甚至取消。我建议仅仅保留重庆、上海直辖市,而将北京市、天津市并入河北省,北京市作为河北省省会。鉴于上海市面积过小,可以将长江北岸的南通市划入上海市,必要时可以将浙江省舟山市划入上海市,从而建成“大上海”,还可以借助上海的实力推动这两地的发展。至于首都,笔者建议在南京市浦口区建设新的首都,该地区行政上隶属于南京市,业务上“高度自治”。这样一来,重庆市、上海市就具有与其他省份相提并论的地域优势,避免一个城市与一个省相提并论的尴尬。鉴于浦口与安徽省交界,反而具有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的优势,必要时可以浦口区从江苏省分离出来建成单独的“首都特区”。
3、较大的市、自治州
传统“较大的市”和自治州都是由省、自治区管理,我则在接受“省管县”、“市管镇”的前提下,认为应当将部分“较大的市”升格为“副省级城市”,那些保留下来的“自治州”也应该升格为“副省级”,从而由所在省、自治区“代管”。这样一来较大的市、自治州就可以下辖若干县级单位,全面削减行政层次。以湖北省为例,只有武汉市、襄阳市可以成为“较大的市”,其他的“地级市”取消“代管”的县市变成“县级市”。副省级城市同样受到省、自治区“代管”,但具有较大的自治权。
4、县、自治县、市、区
县级单位本就包括县、自治县、市、区,这是最为稳定的一级单位。县级单位设为“县”,少数民族人口超过半数的县改为“自治县”,非农业人口超过三分之二多数的县改称市,较大的市所辖的城区改称为区。这样一来,县就成为稳定的地方辖区,“省管县”也就能够得以推广。较大的市比较少,从而避免城市通过“代管”县吸吮农村资源,而是逼迫各县自我发展。与“非农业人口”相匹配的,就是在城镇连续居住12个月且从事非农业生产,那么各县市必然面向农村剩余劳动力放开户籍,这也是美国城市化的经验。当然,美国更厉害的是按照地方人口成立新的州分配参众两院席位。
5、乡、民族乡、镇、街道
乡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这也是中国人口急剧增长后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一些人建议废除乡镇区划,却忽视了许多乡镇人口数十万已经是欧洲县级单位规模。少数民族超过半数的乡改为民族乡,非农业人口超过三分之二的乡改称镇,城区的镇改称街道。实行“市管镇”的结果,就是城市不再是密集的街道,而是东莞市那样十几个工业镇组成,从而避免超级城市出现,而是集镇密布。
6、行政村、社区
行政村和社区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地方行政层次,但毕竟是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属于“居民自治”单位。行政村由若干个自然村组成,下辖若干村小组,实行“村民自治”制度。非农业人口超过三分之二的行政村改称社区,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辖若干居民小组。无论是村民还是居民,都按照实际居住满12个月计算,从而保证基层自治由实际居民组成而不是由名义居民组成。
后面的话:全国试行从大区到社区6级行政层次,不过实际上只有4级属于实际行政实体。实行“大区”制,仅仅是出于军事、司法、教育、金融的需要,大区并不存在统一的组织结构,类似于古代的“监察区”。由于省、自治区对于较大的市和自治州只是“代管”,因此省、自治区能够单独组成公安部队、负责高等教育的权力同样授予较大的市、自治州。税收方面,国家税收、地方税收(省级单位、副省级单位)、基层税收(县级单位)实行“三级制度”,乡镇的税收由县级按照比例拨付(例如按照40%)。鉴于实行“市管镇”,因此镇上的各站所就具有法律赋予的相关管理权,从而普通公民不离开乡镇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人口登记、工商登记、入学登记、税务缴纳等事务,或者说乡镇各站所严格意义上属于“登记”部门而不是“审批”部门,“审批”权由国家立法授予县级单位或者省级(副省级)单位,并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之下。
如此一来中央国家机关也就无需太多部门,只需要处理国际事务与省际事务即可,例如外交、国防、司法、邮政、货币、金融、铁路、航空由中央“独占”,其他事物中央国家机关更多是“立法”事务。以教育为例,教育部4名副部长分别负责日常事务、立法事务、高等教育事务、科研事务;教育厅4名副厅长分别负责日常事务、立法事务、高等教育事务、基础教育事务;教育局4名副局长分别负责日常事务、立法事务、基础教育事务、学前教育事务。这也就意味着国立大学承担着科研事务,公立大学(省级、副省级政府拨款)承担着普通高等教育事务,公立中小学(县级政府拨款)承担着基础教育(12年义务教育)事务,学前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则交给民营教育单位,县级教育局仅仅是“依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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