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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股权纠纷法律意见书

(2012-12-18 16:23:49)
标签:

律师函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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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

关于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股权纠纷

法律意见书

 

致: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和吴某某先生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某某,就贵司与张某某股权纠纷一事,出具本法律分析意见书。本法律分析意见书根据贵司提供的合同及其他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法律分析判断,供贵司参考。

贵司提供了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8520);

2、《合作协议书》(20091210);

3、《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01017

4、《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章程》(201047);

5、《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010415);

6、《合作协议书》(201083);

7、《资金投入确认书》(201196);

8、《业务约定书》(20121011);

9、《业务约定书》(20121023);

10、《现金流水一览表》(20121023);

11、《律师函》(2012118)。

一、基本情况

1 2008520,贵司在某某市某某区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营范围包括材料、塑料包装机械、纸包装机械的生产、销售;

220091210,吴先生与张某某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伙成立生产塑料机械及塑料包装产品为一体的生产销售型公司,各投资100万元,吴先生占55%股份,张某某占45%股份,并约定吴先生私人账户作为公司初期投入资金的指定账户;

3201017,贵司进行股东登记变更,变更后吴先生持股60%,潘某某持股40%

4201021张某某正式投资加入贵司,并担任公司董事,持有贵司45%股份,但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5201047,吴先生和潘某某召开股东会议,制定贵司公司章程;

62010415,贵公司进行住所和经营范围,增加包装材料;

72010823,吴先生与张某某签署《合作协议书》,双方自愿合资成立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总投资420万元,吴先生出资200万元(包括货币出资110万元,机器设备出资90万元),张某某出资220万元,吴先生占55%股份,张某某占45%股份,张某某出资打入吴先生指定账户;

8201196,吴先生和张某某确认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总投资人民币4292250元,其中吴先生出资2265000元,张某某出资1851750元;

920121011,贵司股东张某某提出公司财务整理申请,贵司随即委托某某某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贵司201021201183119个月的公司账目

1020121023,贵司股东张某某提出公司财务整理申请,贵司随即委托某某某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贵司2011912012103114个月的公司账目;

1120121023,贵司股东张某某、潘某某提交了贵司收入账薄;

122012118,张某某通过律师向吴先生发出律师函,认为张某某与吴先生20091210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没有依约履行,主张解除该《合作协议书》,要求退还张某某233万元投资款。

二、本案焦点

120091210吴先生与张某某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是否得到履行?张某某自称向吴先生私人账户支付了233万元投资款,共同成立一家“以生产塑料机械及塑料包装产品为一体的生产销售型公司”,该公司是否成立?如果该公司实际成立且张某某属于该公司股东,那么张某某主张吴先生违约并退还投资款当然不成立。

2、张某某是否是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吴先生与张某某201083重现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投资220万元占45%股份。张某某是否实际成为贵司股东,如果是贵司股东则张某某主张退还投资款不成立。

3、张某某201021参加公司以来,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已经履行股东职权,则即使没有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不影响张某某作为贵司实际股东的法律地位。

三、法律分析

    120091210吴先生和张某某签署了《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投资成立一家“以生产塑料机械及塑料包装产品为一体的生产销售型公司”,张某某投资款汇入吴先生指定的账户。

2、2010415,贵司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从而符合“生产塑料机械及塑料包装产品为一体的生产销售型公司”的条件,与吴先生和张某某20091210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所投资的公司保持一致

3、201083,吴先生和张某某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共同投资贵司,张某某出资220万元占45%股份,该《合作协议书》可以视为对20091210《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和修改。

    4201210月,张某某先后两次以贵司股东名义提出公司财务整理申请,且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可以证明张某某属于贵司股东,贵司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影响张某某股东法律地位。

四、代理方案

1、本律师接受贵司和吴先生委托,可以通过律师函或直接与张某某谈判,从而明确其作为贵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告知其相应的法律风险;

2、贵司应当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尤其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和财务制度,从而避免公司法人与股东混同,导致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贵司应当明确告知某某某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对贵司财务账簿保密,未经公司明确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贵司对公账户和对私账户存在牵连关系,建议委托会计师厘清公私款项,从而避免私人账户牵涉公司账户。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余某某

O一二年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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