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股权纠纷法律意见书
(2012-12-18 1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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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股权纠纷
法律意见书
致: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和吴某某先生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某某,就贵司与张某某股权纠纷一事,出具本法律分析意见书。本法律分析意见书根据贵司提供的合同及其他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法律分析判断,供贵司参考。
贵司提供了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8年5月20日);
2、《合作协议书》(2009年12月10日);
3、《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010年1月7日)
4、《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章程》(2010年4月7日);
5、《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010年4月15日);
6、《合作协议书》(2010年8月3日);
7、《资金投入确认书》(2011年9月6日);
8、《业务约定书》(2012年10月11日);
9、《业务约定书》(2012年10月23日);
10、《现金流水一览表》(2012年10月23日);
11、《律师函》(2012年11月8日)。
一、基本情况
1、 2008年5月20日,贵司在某某市某某区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营范围包括材料、塑料包装机械、纸包装机械的生产、销售;
2、2009年12月10日,吴先生与张某某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伙成立生产塑料机械及塑料包装产品为一体的生产销售型公司,各投资100万元,吴先生占55%股份,张某某占45%股份,并约定吴先生私人账户作为公司初期投入资金的指定账户;
3、2010年1月7日,贵司进行股东登记变更,变更后吴先生持股60%,潘某某持股40%;
4、2010年2月1日张某某正式投资加入贵司,并担任公司董事,持有贵司45%股份,但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5、2010年4月7日,吴先生和潘某某召开股东会议,制定贵司公司章程;
6、2010年4月15日,贵公司进行住所和经营范围,增加包装材料;
7、2010年8月23日,吴先生与张某某签署《合作协议书》,双方自愿合资成立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总投资420万元,吴先生出资200万元(包括货币出资110万元,机器设备出资90万元),张某某出资220万元,吴先生占55%股份,张某某占45%股份,张某某出资打入吴先生指定账户;
8、2011年9月6日,吴先生和张某某确认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总投资人民币4292250元,其中吴先生出资2265000元,张某某出资1851750元;
9、2012年10月11日,贵司股东张某某提出公司财务整理申请,贵司随即委托某某某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贵司2010年2月1日到2011年8月31日共19个月的公司账目
10、2012年10月23日,贵司股东张某某提出公司财务整理申请,贵司随即委托某某某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整理贵司2011年9月1日到2012年10月31日共14个月的公司账目;
11、2012年10月23日,贵司股东张某某、潘某某提交了贵司收入账薄;
12、2012年11月8日,张某某通过律师向吴先生发出律师函,认为张某某与吴先生2009年12月10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没有依约履行,主张解除该《合作协议书》,要求退还张某某233万元投资款。
二、本案焦点
1、2009年12月10日吴先生与张某某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是否得到履行?张某某自称向吴先生私人账户支付了233万元投资款,共同成立一家“以生产塑料机械及塑料包装产品为一体的生产销售型公司”,该公司是否成立?如果该公司实际成立且张某某属于该公司股东,那么张某某主张吴先生违约并退还投资款当然不成立。
2、张某某是否是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吴先生与张某某2010年8月3日重现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某某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投资220万元占45%股份。张某某是否实际成为贵司股东,如果是贵司股东则张某某主张退还投资款不成立。
3、张某某2010年2月1日参加公司以来,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已经履行股东职权,则即使没有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不影响张某某作为贵司实际股东的法律地位。
三、法律分析
2、2010年4月15日,贵司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从而符合“生产塑料机械及塑料包装产品为一体的生产销售型公司”的条件,与吴先生和张某某2009年12月10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所投资的公司保持一致。
3、2010年8月3日,吴先生和张某某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共同投资贵司,张某某出资220万元占45%股份,该《合作协议书》可以视为对2009年12月10日《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和修改。
四、代理方案
1、本律师接受贵司和吴先生委托,可以通过律师函或直接与张某某谈判,从而明确其作为贵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告知其相应的法律风险;
2、贵司应当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尤其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和财务制度,从而避免公司法人与股东混同,导致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贵司应当明确告知某某某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对贵司财务账簿保密,未经公司明确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贵司对公账户和对私账户存在牵连关系,建议委托会计师厘清公私款项,从而避免私人账户牵涉公司账户。
二O一二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