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10点21分,岳阳公安警事在微博发布了一条警情快报:“村民凌某在购买新疆人核桃仁糖果时,因语言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双方口角导致肢体冲突引发群体殴打事件。事件造成二人轻伤,损坏核桃仁糖果约16万。加损坏的摩托车和受伤人员共计20万。目前平江公安天岳派出所将凌某刑事拘留,十六名新疆人员财物得到赔偿并被遣返回疆。”这就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的“切糕事件”。早晨边喝茶边浏览网页,顺便谈谈切糕事件的法律分析。
1、凌某刑事分析:公安机关将村民凌某刑事拘留,涉嫌犯罪只能是“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损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需要满足“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既然本案是由于“言语沟通不畅造成误会”,那么成就“聚众斗殴罪”缺乏主观犯意。“故意破坏财物罪”需满足“故意损坏”和“数额较大”两个要件,如果是“过失损坏财物”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数额较低(低于5000元)也不构成本罪。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那么就需要收集凌某“主观故意”损坏新疆人切糕的证据,同时委托物价鉴定部门确认被损毁财产超过5000元。至于新疆人自称切糕损失16万元,并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须等待物价鉴定部门给出鉴定意见并得到双方质证认可。
2、凌某民事分析:凌某向新疆人购买切糕,因语言沟通不畅构成误会,这属于我国《合同法》中”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合同,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凌某并没有履约的法定义务。新疆人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寻求救济,若限制凌某人身自由,则凌某可以报警;若殴打凌某,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本案显然是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过错方在新疆人。此外,新疆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食品安全证书、商业合格证书,更没有明码标价,因此凌某完全可以拒绝购买。
3、新疆人刑事分析:新疆人将没有食品安全标示、商品合格标示且没有明码标价的切糕出售给凌某,强迫凌某购买,显然构成“强迫交易罪”。与凌某发生民事行为的仅仅是1名新疆人,却变成16名新疆人结伙强迫凌某购买切糕,显然是团伙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对16名新疆人按照强迫交易罪的团伙犯罪立案侦查,而不是赔偿所谓损失并遣返。
4、本案的经济分析:凌某遭遇新疆人的强迫交易,进行反抗却受到刑事处罚,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就是新疆人逐渐被排斥出正常交易市场。短期内新疆人可以通过蛮横获取超额经济利益,长远而言只会导致新疆商贩因为缺乏诚信而逐渐被潜在购买者排斥,最终失去广阔的汉人区商品市场。政府对新疆人的特殊保护,只会适得其反,最终严重损害新疆人的经济利益。
5、本案的政治分析:凌某遭遇新疆人的强迫交易,所产生的不仅仅是凌某与16名新疆人的矛盾,而是10亿汉族人与1000万维吾尔人之间的矛盾。中央政府出于“民族团结”目的,给予维吾尔族一些优惠政策当然是对的,例如经济援助、政治待遇。不过,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在汉人区变成“上等公民”而汉人沦为“贱民”,甚至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可以超越法律规定损害汉人合法权益,尤其产生的只能是埋下民族冲突的祸根。民族团结的维护,不是靠“偏袒”而应该是“融合”,汉族与少数民族应该是“兄弟”民族而不应该是“主奴”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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