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成熟于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兴盛于美国,并在英美殖民地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中国大陆实行带有斯拉夫色彩的中华法系制度,澳门、台湾实行带有中华色彩的大陆法系制度,香港实行典型的海洋法系制度。这些法系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都日臻完善,而中国大陆的法系制度却步履维艰,一直在权力阴影中徘徊,经济发达东南沿海地区与落后中西部地区相比,人治色彩不是有无的区别,而是深浅的区别。
笔者比较赞同海洋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团制度,如果说职业法官代表法意,那么陪审团则代表民意,陪审团制度本就是法理与人情的交融。实行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表面上看起来是“民粹”压倒“精英”,实际上是“民意”统摄“法意”,即只有尊重民意的法律才是“善法”,“善法”才应该被遵守。
中国实行陪审团制度其实不难,可以参考美国经验陪审团制度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有独审法官直接判决),一般刑事案件则由12名陪审团成员参与判决,12名陪审团成员根据检察官的指控与律师的辩护作出判断,某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判罚还是从重判罚,法官只是根据陪审团意见制作判决书的“撰稿人”。这样一来,以往法官主导的究问式审就变成了公诉检察官、辩护律师主导抗辩式庭审的,一项被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那种犯罪、应当从轻还是从重判罚,就不再取决于纸上的法律而是取决于心中的法律,即社会危害性直接来源于陪审团成员的感知判断而不是主审法官甚至法院官员的主观认知。陪审团成员的产生很简单,从法院受理地抽签选出12名年满21周岁且无不良记录经常性居民(即连续居住超过5年)即可,只要这12人精神健康、有正常收入来源、不需要依法回避,那么就可以来共同决定一般刑事案件的审理,有罪判决须三分之二多数通过(9人以上)、死刑判决则需全体通过,从而实质性修改现行行政主导的司法制度。
陪审团判决实际是“民意”基础上的“法意”判决,那么一些民怨盛大的轻罪(例如贪污、食品安全、嫖宿幼女)就可能重判,一些民怨较小的重罪(例如盗窃、诈骗)就可能轻判。如果说陪审团判决会与合议庭判决或者审判委员会判决、政法委员会“判决”大相径庭,那么主要原因不是陪审团“不懂法”,而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政法委自以为“代表民意”,而陪审团自身就是“民意”。既然基层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任何刑事案件,那么所谓中级法院受理重大刑事案件就成为历史,中级法院只需要受理基层法院上诉案件即可,我国“两局终审”制度会逐渐被“三局终审”的“慎刑”制度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宪法法院、政治法院。
可以试想,一旦实行陪审团制度,那么群情激奋人人喊打的官员犯罪、富人犯罪、侵害老人妇女儿童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暴力拆迁就会迅速被“严打”,而几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所谓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妨碍公务(其实就是草民维权)就逐渐会被“非罪化”,这才是一个国家服从民意的体现。美国民主之父杰弗逊就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上所起的作用比选举要大得多。如果“民主选举”属于“敏感词”,那么我希望陪审团制度可以成为抗击“恶法”的挡箭牌。
姜瑜说“法律不是挡箭牌”,其实姜瑜没有解释清楚——“恶法”不是权力作恶的挡箭牌,“善法”才是民众维权的挡箭牌。法律善恶的标准,就在于民意心智评判,尤其是陪审团12名当地居民的心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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