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内强奸案”,即专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当然要从“罪刑法定”与“立法意图”相联系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从“罪刑法定”来讲,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文本上解读,我国《刑法》明确强奸罪的受害人是“妇女”,即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律属于“强奸罪”,并没有任何法律直接或间接排除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作为强奸罪的范畴。因此,从“罪刑法定”而言,“婚内强奸案”属于强奸罪的一种,并无不当。
从“立法意图”来讲,法律明确规定“强奸罪”,是为了保护妇女性权利,即尊重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当然,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刑法上被人为没有性自主权,即不能自主决定与他人(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因此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得到幼女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既然是出于尊重妇女的性自主权而设立,“强奸”实际上是一种“刑事侵权”行为,那么“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逻辑前提就应该是已婚妇女对丈夫的“同居权”是否可能被丈夫“侵害”。
已婚夫妇之间的“性权利”属于无需证明的“常识”,因此已婚妇女与丈夫之间发生性关系属于“性权利”的正常行为,按照“法无禁止即为允许”一般原则,丈夫要求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就属于“法无禁止”的正常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所谓“婚内强奸”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这样是许多国家规定合法配偶不是“强奸罪”主体的法理源由。当然,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导致妻子受伤,那么需承担“故意伤害”法律责任,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妻子作为独立主体的人身安全权利收到法律保护。
综上,笔者对于“婚内强奸案”认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造成妻子受伤,则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轻微伤)或者刑事责任(轻伤以上)。法律不应该限制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刑法强行介入夫妻之间的私密纠纷,只会导致公权力吞噬私权利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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