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一位朋友约我喝茶,他与开发商口头达成协议,认购一套价值400万元的别墅,并在今天3月份支付了80万元的定金。现在开发商一方面迟迟未与他签署正式商品卖买卖合同,另一方面盖别墅周围环境受到破坏,他现在想要回定金,问我该怎么办。对于“定金条款”,向来是处于强势地位一方作为“格式条款”迫使求合同弱势一方“就范”的“秘密武器”,因此许多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只好自认倒霉。其实,如果及早出手做好准备,要“虎口夺食”也并非难事。笔者形成几种方案,与律师同行交流。
1、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协议,那么就以“主合同未成立”为由,要求“定金”担保合同不生效,从而直接向开发商索要定金。在《合同法》、《担保法》中,定金条款属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从属于买卖合同的从属合同,既然主合同未生效,从属合同当然更未生效,当事人要回定金也就合理合法。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支付款项时一定要对方写明“预付款”或者“订金”而坚决不能写“定金”,那么也就没有这些麻烦。
2、只签署了《房地产认购书》,这是的“定金条款”就不再是“收款收据”里面的“定金”两个字,而是专门的“定金条款”。这时只要当事人制造事端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也就行了。不过,《房地产认购书》一般都会写明某年月日买受人携带相关证件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那么当事人一定到按时赶到,与开发商磋商,提出一系列要求从而破坏买卖合同签署,并留下继续磋商的记录,以作为证据保留从而证明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样,当事人就可以以司法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从而拿回定金。
3、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那么就会存在极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需要找到开发商违约的情由或者客观原因,例如合同内容与开发商承诺存在重大不一致,签署合同后存在环境污染、房屋质量不合格、国家政策重大变更从而购买目的不能实现,依据这些条款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从而要回定金。不过,这种方法比较困难,开发商的律师团当然会尽量避免“根本违约”的出现,而“一般违约”又难以构成“合同撤销”的条件,因此走到这一步建议当事人还是狠下心来为妙。
购房有风险,为避免遭遇开发商的“合法伤害”,笔者觉得最好向自己懂法的朋友请教,必要时向律师咨询,甚至有律师陪同签署价值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房产,这也是很划算的——几千元律师费与数万甚至数十万定金相比,其实还是很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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