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以来最有进步意义的法律,当然是具有准宪法作用的《立法法》,它明确规范了那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行政法规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规章规定。不过,对于《立法法》的巨大进步,在某些“明主”意识压倒“民主”意识的“领袖”眼中,只是可有可无的幌子,因此不能拿来当“挡箭牌”,因为北大孔教授说过“汉奸经常举着法律的这个旗帜”。既然法律不是“挡箭牌”,既然法律属于“汉奸专用”,那么写入党的决议和宪法的“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又作何解?拿出《立法法》不看不知道,原来我们的“违法”已经是“社会主流”。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十种“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
白龙尾岛、长白山天池的割让,藏南的“放弃”,是否属于国家主权,是否经全国人大履行法律手续?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政府规模的无效扩大,穷县十八个副县长的设置,经过全国人大履行法律手续了吗?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这个似乎违法较少。
4、犯罪和刑罚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文件规定超越法律的“自首从轻”、“自首取保”“通知”,经过“橡皮图章”了否?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劳动教养”、被“精神病”是否属于“剥夺限制人身自由”?这些通过立法了否?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拆迁”比起“征收”更可怕,一个国务院文件就可以公然剥夺私有财产。
7、民事基本制度
这个比较专业,因此违法者较少。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发行公债,经过全国人大立法了吗?
9、诉讼和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是否属于“仲裁”,政府部门频繁出具“意见”是否是侵夺立法权?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这是“兜底”的表述,等于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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