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惩办交通肇事凶手投诉书
(2011-08-26 16: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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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投诉杂谈 |
分类: 法律 |
被投诉人:莫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在惠州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xx号,电话xxxxxx。
投诉请求:请求依法严惩交通肇事凶手莫某某。
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7日凌晨1时25分许,投诉人从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学校附近小店买烟回学校的途中,被驾驶无号牌报废车的被投诉人莫某某开车撞伤。事后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查实,被投诉人莫任棠系酒后驾车,且该车属于无牌无保险的报废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故被投诉人已经构成犯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该凶手至今依旧逍遥法外,望公安民警从人们的利益出发,严惩该凶手,还投诉人一个公道,还某某一片安宁。
惠州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参考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