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前台来电话,要我接待惠州电视台“消费一线”节目的采访,就苹果二代搭售配件现象作出专家点评。我与电视台节目主持郭记者联系后,她告诉我下午3点过来。我第一反应是“捆绑销售”,于是迅速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并组织语言。电视台做节目虽然已经有五六次经验,但是面对全体市民,我也不敢掉以轻心,毕竟律师的语调、语态比起专业水平,对于“看热闹”的外行人而言更关键——一名律师的专业素质再高,如果怯场或吐字不清、反应迟缓,对于专业人士而言也许只是瑕疵,可是对于业外人士而言那完全是失败。
下午3点半,电视台节目组过来,一看大家是熟人——郭记者说早从雷记者处听说我的名字,所以我一打电话她就直接与我打招呼,并说了一堆颂扬我的话。对于别人较高的要求,我只能力求做得更好。毕竟,一名律师的口碑,建立起来需要很多努力,而毁掉它只需要一两次失误。也许,这就是为什么政界人士一般都不喜欢面对记者尤其是刁钻记者的而原因——除非你能够识破记者的刁钻,并因势利导宣扬自己的观点,并且能够自圆其说。
记者:有些商家例如苹果公司在销售苹果机二代时,搭售价值500元左右的配件,请问这些是否合法?
律师:这属于典型的搭售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捆绑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因此属于违法行为。对消费者而言,捆绑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对其他商家而言,捆绑销售侵害了其手机配件销售权;对于国家市场秩序而言,捆绑销售排斥了自由竞争,从而是某些公司操纵市场价格破坏正常经济秩序。
记者:消费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律师:消费者拒绝捆绑销售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如果消费者不是对苹果机非买不可、无可替代的话,那么他们完全可以购买其他智能手机,实行“消费替代”,从而迫使商家在市场压力下做出让步;第二种,如果消费者对苹果机一见倾情、无可替代的话,那么可以通过网购或到其他城市团购的方式,破除苹果机在惠州地区的捆绑销售;第三种,如果消费者既要在惠州地区购买苹果机,又不愿意接受捆绑销售的话,那么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监督商家的捆绑销售行为,必要时可以保留证据起诉商家要求退还配件。
记者:据我们了解,苹果在全国各大销售网点,除了苹果的直营店,都是采取这种捆绑销售方式。
律师:如果苹果在中国大陆的苹果二代智能手机都是采取这种捆绑销售模式,那么这就性质极其严重,不再是普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构成垄断行为。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有义务也有权利向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投诉,要求调查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垄断行为,从而根据《反垄断法》对苹果公司做出处罚并限期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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