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一梭烟雨-余律师
一梭烟雨-余律师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9,019
  • 关注人气:3,253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不可思议的社会难题:出嫁女维权

(2011-06-21 08:48:49)
标签:

出嫁女

维权

法律

陋习

未婚妈妈

杂谈

分类: 法律

   笔者首次接触“出嫁女维权”案件,是在去年。而让笔者对出嫁女问题大为震惊,则是在今年——一位朋友的妹妹宁可“非婚生子”也不愿意成为“泼出去水”的出嫁女。一种恶俗竟然能够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地方法院文件竟然能够公然剥夺公民诉权,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已经超越了我对国家法律秩序的理解能力——究竟是因为我从事律师行业太短还是我依旧保持正常人的良知?

    所谓“出嫁女维权”问题,其实根本就不算什么难题,那就是已经结婚而没有迁离本村的妇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全世界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规定妇女结婚就失去村民资格,因此侵害出嫁女村民待遇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可是,我们的地方政府确认为出嫁女问题属于“村民自治”问题,因此政府无需干预,即使干预也不能迫使村民委员会接受;地方法院干脆下一纸通知,对于出嫁女维权案件不予受理。这样,“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就在政府的不作为与法院的不受理之间,被公然践踏。

    中国是一个重视传统的国家,但是任何传统只要违反法律规定,如同英美法系国家习惯法一旦与成文法相冲突,那么唯一适用的依旧是成文法,那就是任何传统习惯不得与成文法律相冲突,从而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改造社会习俗尤其是社会陋习。如果国家法律“不干涉”村规民俗,那么诸如纳妾、私刑、族规等陋习,是否也该被认可?我们实行数千年的民间结婚仪式,不也是被登记结婚所取代并为公众认可吗?这说明,并非我们不能够改造陋习,而是在某些当权者心目中,所以是不如少一事,出嫁女作为弱势群体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指挥听之任之。在这些人的心目中,来百姓只是草民甚至贱民,当然不是公民,无所谓“依法保护”,反正自己也不需要草民的选票从而获得当权机会。可以说,一切对民众利益冷漠的行为背后,都是权力意志在作祟!

    从本质上讲,“出嫁女”的提法也不科学,法律没有规定女子必须出嫁到夫家或男方入赘,要知道今天男女双方都有自己的单位,各自登记在不同的户口簿上已经是正常现象,男女“结婚”已经取代了“出嫁”或“迎娶”及“入赘”。剥夺已婚女子的村民资格,毫无疑问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实质是对妇女权利的蔑视,也是对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侵害,法院只能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做出形式审查,而不应该将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拒之法律门外,从而逼迫受害的已婚妇女只能忍气吞声甚至铤而走险,成为社会不安定分子。如果说要“维稳”,最佳的选择不是强力压制增加多少警力,而应该是大开法院之门,增加主审法官,引导她们诉诸法律,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我们朋友的妹妹所在村庄较为富庶,所以她不想嫁到夫家,而且她也一直在本村生活。可是,一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她就成为“出嫁女”,也就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她只好不办理结婚登记,宁可成为“未婚妈妈”也好保住自身村民利益。当村规陋习把大量适龄妇女逼成“未婚妈妈”时,我们的政府和法院还是对“出嫁女维权”不闻不问,究竟谁是不稳定因素的祸根?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