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奎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朱某奎的委托,根据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今天法庭的调查和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朱某奎,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朱某奎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一、被告人朱某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朱某奎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被告人陈某荣2010年12月18日供述,“有我、陈某川、陈某波、朱某、朱某奎及五六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一起去打架”、“是陈某川我去帮忙打架”。
被告人陈某波2010年12月20日供述,“廖国旗来到有情缘网吧找到我,说下面去帮忙打架,我听后就和他(廖国旗)走到信立公司门外的路口”。
被告人朱某奎2010年12月17日供述,“我同学陈林波打电话给我,说我们的老乡在信立公司大门外,与别人发生矛盾,让我过去看一下,帮帮忙”。
这些口供说明,被告人朱某奎只是去观望老乡被告人陈某川打架,起到帮帮忙的作用。这也说明,被告人朱某奎只有斗殴的故意,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2、被告人朱某奎客观上没有伤害他人。
被告人陈某荣、陈某波一致认为持刀捅伤致死被害人龚某的是被告人陈某川,这话说明朱某奎没有实施伤害龚某的行为。根据伤情鉴定和证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张某系刀具刺伤,而无论是证人指证还是其他被告人供述,都不能证明被告人朱某奎持刀,被告人朱某奎也坚决否认持有刀具,这些足以证明被告人朱某奎没有伤害被害人张某。因此,朱某奎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
综上,被告人既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的客观行为,根据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朱某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被告人陈某川等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斗殴的共同犯意,根据刑法谦抑原则,应当由临时起意的直接行为人承担转化后的犯罪责任。
二、被告人朱某奎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朱某奎在同学鼓动下,来到了案发现场,出于江湖义气试图帮老乡被告人陈某川打架。即使被告人朱某奎参与了斗殴行为,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才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本案中,殴斗是由于被告人陈某川与被害人龚某的矛盾而引起,报复他人是由被告人陈某川策划,被告人朱某奎只是在同学鼓动下来到现场,一方面朱某奎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朱某奎无论是否到达现场都不能改变被害人龚某被刺杀伤致死的结果,因此被告人朱某奎在斗殴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显著轻微,引发不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也就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三、即使公诉机关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朱某奎构成犯罪,也存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由。
1、被告人朱某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朱某奎在本案中,只是一名出于江湖义气陪同老乡来到大家现场的无辜者,并没有什么足够伤害他人的过激行为,因此被告人朱某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朱某奎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已经认定,朱某奎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朱某奎没有犯罪前科,有正当职业,便于社会改造,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奎没有犯罪前科,且有正常职业,其参与斗殴行为即使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判处缓刑既有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鉴于被告人朱某奎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并愿意认真悔罪,请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尽可能给予悔过自新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奎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奎构成犯罪,也应当从实际出发,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依法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法院从实际出发,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朱某奎无罪或判处缓刑。
此致
博罗县人民法院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余安平、胡耀宏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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