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说,你的批判文章很多,那么如果让你起草教育法典,你会如何下笔?我说,我不仅会起草教育法典,而且会起草教育部编制法规。如果是真正“依法治国”,则各部门需要基本法作为行政合法性的基础。教育部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学校促进法》、《教师法》等N部法律规范下工作,不如起草统一的教育法典(参照刑法典)。
笔者认为,教育法典由总则、分则、负责组成,总则规定教育宗旨等原则性内容,分则规定详细教育管理内容,负责规定本法典的名词解释和修改方法、生效时间。对于分则内容,笔者建议分为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教师等章节,并规定公立学校实行教育评议会负责制,私立学校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并规定私立学校须实行公司制。
关于教育部编制,笔者建议参照美国教育部模式,实行分权负责制度。
设部长1名,参加国务院会议,主持教育部行政会议,代表教育部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负责。教育部长是党员的,兼任教育部党组书记。
设副部长3名,其中常务副部长协助部长主持教育部行政会议,处理教育部日常事务,并在部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教学副部长协助部长处理教育督导工作,出席教育部行政会议,并在部长、常务副部长都缺席时代行部长职权;外事副部长协助部长处理涉外事务,出席教育部行政会议,并在部长、常务副部长、教学副部长都缺席时代行部长职权。
设国务秘书1名,出席国务院秘书处会议,协助教育部长、副部长处理教育部办公厅事务,并掌管教育部公章,负责教育部与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联系。
设部长助理5名,分别协助部长、副部长处理教育部政策、立法、人事、财务、预算事务。
教育部内设办公厅,由教育部国务秘书担任办公厅主任,负责教育部综合性事务。教育部办公厅下设部长办公室(包括部长室、副部长室、秘书室、助理室、顾问室)、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撰稿、新闻宣传、网站维护)、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起草、行政复议、法制宣传)、信访办公室(负责信访接待、来信回复、资讯汇总)、机要处(负责机要事务,机要秘书由国务院机要局派遣)、人事处(负责人事管理事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事务)、审计处(由审计署派遣)、监察处(由监察部派遣)、警卫处(由国务院警卫局派遣)、总务处(负责行政辅助事务)。
教育部内设高等教育司,负责高等教育指导工作。高等教育司下设司长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行政辅助事务)、人文教育处(负责高等学校人文学科教育)、社会教育处(负责高等学校社会学科教育)、理工教育处(负责高等学校理工学科教育)、师范教育处(负责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教学事务)、成人教育处(负责高等学校成人教育事务)、函授教育处(负责高等学校函授教育事务)。高等教育司设司长1名,常务副司长1名,另两名副司长分别兼任人文教育处处长和师范教育处处长,以示国家重视人文教育和师范教育。
教育部内设中等教育司,负责中等学校教育指导工作。中等教育司下设司长办公室(负责中等教育司日常事务和行政辅助工作)、高中教育处(负责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初中教育处(负责普通初中教育工作)、中专教育处(负责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教育工作)、思想教育处(负责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处(负责特殊中学教育工作)、民族教育处(负责民族中学教育工作)。中等教育司设司长1名,常务副司长1名,另两名司长分别兼任高中教育处处长、初中教育处处长,以示重视普通中学教育。
教育部内设初等教育司,负责初等教育指导工作。初等教育司下设司长办公室(负责初等教育司日常事务和行政辅助工作)、小学教育处、学前教育处,两名副司长兼任处长。
由于教育部有权执行部门规章,所以享有立法权,所以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的法律顾问,须从资深律师中聘请,教育部一切法律文件须经法制办公室起草(即内阁“票拟”权)。而教育部所述机构都不想有立法权,所以各司处只能提出意见,由法制办公室起草后,报教育部行政会议审批,部长签署生效。
由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享有立法权,所以地方行政部门的立法意见只能通过教育部审批转发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转发,才具有普遍约束力。笔者认为,必须剥夺行政部门的“僭越”的立法权,并尽量限制其审批权而是改为核准权和登记备案,才可以避免行政部门越俎代庖。
笔者主张,教师实行资格制度,即高等学校教师须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等学校教师须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初等学校教师须通过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辖市或地区行署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考试合格后,见习6个月,即授予1级教师资格,以后每3年晋升1级。其中,1-2级以内属于初级职称,2-4级到中级职称,5-6级属于副高级职称,7级以上属于高级职称。教育基本工资由全国人大拨款,按照级别递增。这就意味着,教师晋升不再受制于行政主官部门的约束,只要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降级,没有过错则按期升迁。
笔者主张,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全体行政级别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公立学校校长由评议会推荐,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校长不属于教师,不参加评议会,但保留教师资格和教师级别。),私立学校校长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校长属于职业经理人)。这样,才可以避免一系列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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