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突然收到远在集美大学一位老友的电话,让我帮他看看他们几位音乐老师与一位私人老板的合作协议,并解释说那位老板出资80%并全面负责合伙企业商业运作,他们几位老师共同出资20%,共同开办一家音乐培训中心。
我简要看了一下他发过来的邮件,问他谁起草的合作协议?他说他的一位朋友从网上下载并修改而成的。我说,还是我帮你另行起草吧。他说,难道存在很多问题吗?我说,不是存在很多问题,而是根本没办法修改,该协议没有可操作性。
首先,原协议中竟然没有出资期限。按照惯例,出资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出资转移到企业名下,从而成为企业资产。可是,该协议只提到出资多少,而对出资期限只字未提,这使出资人拖延出资不会受到任何限制。这样一来,合伙企业如何成立?如果出资(包括不动产出资)不能转移到企业名下(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企业如何开展运作?
其次,原协议中没有规定企业管理形式,这样一来企业框架如何搭建起来?如果是主要出资人具体负责企业运作,那么需要设置经理(由主要出资人派员出任或直接出任)负责企业具体事务,并设置副经理(最好是其他出资人共同指定)协助经理工作。这样,才可以对主要出资人有效监督。此外,财务负责人需要出资人共同指定,以免主要出资人通过修改财务记录的方式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
再次,原协议中未规定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这就使该协议很难被执行,因为大家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即使有一方违反也无法约束。完全通过商业信誉是很难的。商业合作之所以需要律师,就是“先小人后君子”,以免后来纠纷四起。
最后,原协议中未规定违约责任,这就是当事人违约成本几乎为零,这样一来违约就成为成为常态,该协议也就无法执行。
所以,任何协议如同立法,需要设置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当然,还可以规定救济手段。看来,中国的网络固然给大家带来方便,但是涉及到法律、医学等专业知识,还是不能迷信网络。这方面,百度百科做得很好,即在名词解释下面表明,专业知识(尤其是法律、医学知识)需要咨询专业人才,该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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