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牟薇强行卖给我的韩国姬丽雅系列化妆品中,除了前面列出的假冒进口化妆品外,现在要展示的是假冒国务院卫生部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之一部分。
姬丽雅痤疮瓜贴


姬丽雅祛皱瓜贴


以上两款产品真的是属于“特殊疗效”化妆品范围吗?有质量安全保障吗?
让我们先看看国务院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条例中是如何对“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规定的:第二章、第十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脱毛、美乳、健美、锄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处罚不轻呵!)
由此可见,国家并没有将用于痤疮和祛皱的化妆品列入“特殊用途化妆品”范围。但是从韩国姬丽雅系列产品外包装上特妆批号来看,该进口产品早在2001年和2002年就已经生产投放市场了。真可谓是先知先觉呀!!难道是生产商优于卫生部而自己创造发明的特殊批号?并且宣传有很多违规的医疗作用。
另将我在国务院卫生部网站上查明的结果公布如下:
姬丽雅祛皱瓜贴 特妆许可批文(2001)第2061号
不存在
姬丽雅痤疮瓜贴
特妆许可批文(2002)第0636号
实为南洋市海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一种“核美祛斑霜”的批文,并非该产品的批文。
连起码的普通化妆品应具备的质检报告都没有的化妆品,还独自创新,自编特殊批文,简直是掩耳盗铃、欺人欺己!完全是轻视国务院卫生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对此,牟薇称,在全国各地都在销售姬丽雅化妆品。但就是拿不出生产化妆品最基本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这件事,全国的工商、卫生、质检、商检等多个行政部门都可以查办的事情,怎么就没有人管呢????作为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副会长的我不能袖手旁观。所以,我要举证!!!!
因为这些非法产品,我已经委托律师于2008年5月份把国务院卫生部监督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交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没想到,审判长却视而不见。开庭时,我一再强调国务院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条例的权威性。但法官王东生充耳不闻,根本不予理睬,并认为牟薇经营的假冒伪劣化妆品姬丽雅系列是属于合法的!!!
是法官权大还是国务院的法规大???
诚邀网友们谈谈您们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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