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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诉讼保全部规定

(2022-04-15 09:12:17)
标签:

保险

诉讼

保全

保险金额

保费

分类: 公司发展与管理

保险公司诉讼保全部的规定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诉中、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全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责任免除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第七条 责任限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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