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或者履行的决定权
(2022-03-23 09:37:50)
标签:
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担保 |
分类: 法院诉讼指导 |
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或者履行的决定权
一、管理决定解除或者履行合同的条件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
2、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
二、管理人合同解除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使
1、管理人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三、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2、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法律依据
1、《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