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2022-03-14 16:39:58)
标签:
公司章程股东会治理机构清算转让 |
分类: 公司发展与管理 |
第一章
第一条
第八条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十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股东:xxx(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第五章
第十二条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公司业务性质的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入主营业务之外的业务领域、退出现有的部分或全部主营业务领域);
11、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设立子公司等事项;
12、公司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如全体股东同意的,可少于十五天通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本章程规定第十二条第6-第13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公司对外融资(债权)事项;
12、决定公司低于本年度预算既定毛利率10%的销售合同的签署;
13、决定单笔超过或在该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目标公司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核心技术与专利的对外授权使用。
14、决定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类似安排;
15、决定公司单笔超过或会计年度累计超过【1000】万元合同的签署;
16、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拆借。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的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全体董事同意的,可少于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但以下事项须经[](有限合伙)提名的董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决定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类似安排;
(3)决定公司单笔超过或会计年度累计超过【1000】万元合同的签署;
(4)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拆借。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2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同意[](有限合伙)将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