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017-12-20 13: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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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预先告知听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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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或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涉及多个当事人,部分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要求听证。
第八条同一案件中,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决定。
第十条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3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举行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决定。
三、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 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名单;
(三)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举行听证的程序;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听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四、当事人听证程序中的权利:参加听证、查阅证据、陈述和申辩等法定权利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1 至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在听证召开前书面撤回听证申请;
(三)在听证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查阅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
(四)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五)根据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延期举行听证;
(六)带相关人员作为证人到听证现场为其作证;
(七)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九)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辩论和作最后陈述;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听证程序的延期、中止和终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证开始时申请回避理由成立,且因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延期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经同意的以外,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延期举行听证的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回避申请理由成立,且因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终止听证,并将相关情形记录在案:
(一)书面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五)其他符合终止听证的情形。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上述情形被终止听证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继续行使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