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报酬
(2015-01-22 16: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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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合伙人基金基金管理人股权 |
分类: 上市、债券、资本业务 |
基金管理人报酬
管理费通常是基金管理人就其投资和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按照基金募集金额的约定百分比定期向投资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一只股权基金每年的管理费在投资期内相当于该股权基金募集金额(基于认缴出资额计算)的1.5%-2.5%,在投资期后相当于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成本的1.5%-2.5%。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或者投资管理协议,基金应按约定时间(例如每一季度、每半年)提前或在期满后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基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设立及组织费用:
(1)基金支付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产生的实际开支,以及任何相关的法律、会计、打印、差旅、备案费用和其他组织费用。
(2)向募集顾问支付的费用包含在基金组织费用中。这类费用通常与本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咨询费相抵消。
2、基金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费。
(2)收购、持有和处置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
(3)基金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例如,托管人、律师和会计师费用);
(4)税收和政府对基金征收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和诉讼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自行承担其自身在管理基金时产生的正常行政性费用和经常性费用,包括工资和其他经常性费用:
基金发生的下列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与管理人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室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办公设施费用、通讯费。
3、对投资组合公司考察、持有、投资、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必要的差旅费和招待费。
此外,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还可根据市场通行做法在股权基金法律文件中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项目跟投收益和项目退出收益分成等其他形式的报酬,其目的亦在于将管理团队、基金管理人与其所管理的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整合一致,激励和保障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能够为股权基金及投资人提供高效、优质的管理与运营服务,并为投资人更好地创造资本增值。
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果普通合伙人根据附带收益的计算条款取得了超过根据基金总体交易情况所应该分配的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普通合伙人应该向基金退还超出部分。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关于报酬的约定应符合行业规范和行业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公平合理,一般不高于市场通行的报酬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尊重投资人的知情权,按照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正确计算和提取各项报酬。
附带收益的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用原则:
第一,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获得其在产生分配的投资中的全部出资。
第二,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对其就基金费用(包括管理费)的出资获得全部返还。
第三,继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就其在第一和第二项下的返还出资获得体现一定内部收益率的优先回报(一般为8%)。
第四,向普通合伙人支付收益,直至普通合伙人获得的收益等于基金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下分配总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通称“追补条款”)。
第五,在进行完上述各步分配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一定比例(一般为2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剩余部分(一般为80%)。
第四和第五项下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的收益通称“绩效分成”。
上述分配机制可基于每个项目分别进行,也可以基于“整只基金”(或这些基础的变量)进行。如果基于“整只基金”进行分配,必须在有限合伙人的所有已缴付出资全部被返还后才能给普通合伙人分配绩效分成。如果按项目进行分配,必须在有限合伙人在特定交易中的所有已缴付出资被返还后才能给普通合伙人分配绩效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