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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浩敏Vs.台开案及案外案

(2010-10-20 14: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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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台开案简介:

1994年,法务部调查局长期搜证后,检察官起诉监察委员陈金德等人涉嫌贪污案,此即有名的“台开案”。依(2003年度上更二字第539号)判决书记载,该案起诉事实约略如下:

    1984年,台北县议员陈永福先与承德路库伦街口约6000多平方公尺土地(台湾省政府所有,台湾银行代管)上的占用户签定购地协议。陈永福再与胞兄省议员陈金德(调查、起诉时已任监察委员)及省议员傅文政、台北市议员陈必强分别利用市议员、省议员身份,向市府及省府承办人员关说施压,促使该土地提前分割及尽速让售。1988年,陈金德参加省议会财产审议委员会。明知依财审会审议作业要点规定:“审议的土地涉及其本人或配偶或其二亲等血亲之利益时,应当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陈金德非但不回避,且利用监督审议台银提估前开地价之机会,积极参与该土地让售案的审议。陈金德先故意提供该土地不实的容积率,意图降低该土地价值;再以各种理由,在财审会中主张:“台银所定售价太高。”最后财产审议委员会决议:将该地块由台银提报每坪新台币(下同)六十万元的售价,降低以“每坪二十六万元售予占用户”。省府财政因此短收五亿八千余万元。

    陈金德等再以省议员身份迫使台银提高贷款额度,以占用户名义贷得八成地价款。余款由陈金德及其配偶陈郑素清、陈永福、傅文政与陈必强合资缴付。二十一天后,该土地转到陈金德配偶陈郑素清、陈永福、傅文政及陈必强四人名下。各占用户日后由盖成的建物中分得一户房屋作为条件。

    次年,该五人再利用市议员身分关说市府承办人员,将夹于前开土地间的市有地由“标售”改为“让售”,抢在该地区公告地价调整前,以每坪七十六万元完成让售。该五人因此减少购地支出一千二百余万元。

陈金德等人再以合建方式在该地块上建造“统帅天下大楼”、“明辉大楼”,及与省属台湾土地开发公司合建“台开承德大楼”(该案因此被称「台开案」)。经由合建出售房屋,陈金德等共获利约十七亿元。

陈金德等又利用省议员身份,迫使省属合作金库提高预算,以绑标方式,向陈金德等购买“统帅天下大楼”的地上一、二层及地下一层。并于该大楼建筑工程延期二百四十日,依约应赔偿合库违约金五千余万元时,逼使合库认定违约仅二十余日,扣取二百八十余万元的赔偿金了事。陈金德等人又获得四千余万元的利益。

    综上,检察官以陈金德、陈永福、陈郑素清、傅文政及陈必强(后二人诉讼中死亡)等人分别涉有贪污、图利、伪造文书、诈欺得利等犯罪提起公诉。

 

“台开案”中被告陈金德第一辩护律师,即是马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长人选赖浩敏律师;而“台开案”陈金德、陈永福及陈郑素清委任的辩护律师群,则为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

    台开案经过高院三次反复审理,被告陈金德多次均被判处重刑。高院第一次判决,判处陈金德:“有期徒刑十四年;减为九年四月;褫夺公权九年,减为六年;共同图利所得财物新台币五亿八千余万元连带追缴,返还台湾省政府”(1995年上诉字第5181号)。

2006年,更二审出现大逆转,由尤丰彦审判长、魏新国、张明松法官判决陈金德、陈永福、陈郑素清均无罪(2003年度上更二字第539号)。次年,最高法院由谢俊雄审判长、陈世雄、魏新和、吴信铭」徐文亮法官,判决:驳回检察官上诉(2007年度台上字第4641号)。最终,陈金德、陈永福、陈郑素清均无罪定谳;五亿八千余万元即无需被追缴。

 

台开案审理过程中,衍生出以下三个案外案:

案外案(一)法官向承审审判长关说、行贿弊案

   陈金德等三人一审判决有罪,上诉高等法院。高院该案审判长陈炳彰庭长某日向司法院施启扬院长揭发:“同院林富村法官为陈金德等人向其关说,并表示愿付贿款一千万元,为其所拒”。嗣后,司法院将林富村以“人地不宜”调离高院。该案受命法官刘胜吉事后请求改调到戴章甫庭长庭内为庭员。某日陈庭长得悉:“该案将抢在戴庭长请丧假期间,开庭辩论结案”。陈庭长立即告知戴庭长,戴庭长乃返回上班,亲自主持该案审理,并以事证尚未查明,不予辩论终结。嗣后,受命刘胜吉法官因故被调离刑事庭,该案再次重新抽签分案,巧合的是,抽中的受命法官又在陈庭长庭内。但是,该案最终却一直无法在陈炳彰审判长主审下顺利审结。

   

 案外案(二) 承审审判长被律师公会公开评鉴,送弹劾、惩处

    1997年6月(编者注:“台开案”仍由高院陈炳彰庭长任审判长时),赖浩敏律师等以“决不再纵容这样的法院”一文,要求台北律师公会以陈炳彰这个个案开始,以律师公会集体力量,“纠正法官的不法、不当行为,促进司法改革”。先由台北律师公会以理监事联席会议通函全体律师会员,就“陈炳彰法官是否适任提供意见及具体事实”,填载于所附问卷,回传公会。前述问卷回复经整理结果,台北律师公会以理监事联席会决议,凾台湾高等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要求对陈炳彰“先生”为适当之评鉴。台北律师公会将陈炳彰“先生”移送评鉴之理由计有:“不尊重辩护人、不尊重当事人、无理由任意改期、拖延诉讼、拒绝调查证据、曾恫吓证人,希望证人照其意思作证”等(以上文字摘自1999年度诉字第196号台北市律师公会诉自立晚报案判决事实栏陈述二)。

   监察院亦由监委江鹏坚自动调查“陈炳彰法官”。2000年,监察院以“陈炳彰身为台湾高等法院资深法官,审理案件竟违反程序,且问案态度不佳,严重斲害司法声誉……”提案弹劾,并移请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法惩戒(2000年劾字第4号)。

  同年,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陈炳彰申诫”。但,该议决书理由却记载:“被付惩戒人陈炳彰关于违反办案程序部分……难认有违失责任可言;关于问案态度不佳部份……核其行为(编者注:均非“台开案”事由),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五条公务员应谨慎之规定,应依法酌情议处”(2000年鉴字第9243号)。

  陈炳彰审判长被台北律师公会公开评鉴,到最终被弹劾,惩处申诫,前后历时四年(1996年到2000年)。

 

案外案(三) 因一篇报导,媒体、记者被律师公会控告缠讼七年

   1998年5月5日,自立晚报第五版刊出司法记者刘凤琴一篇报导,标题为“陈炳彰当初为何被律师围剿?问案态度不佳?还是不能接受台开案关说?”报导内容称:“高院资深庭长陈炳彰去年六月间,破天荒的被台北律师公会以问案态度不佳移送评鉴……陈炳彰之所以遭律师围剿,并移送评鉴,系因他担任前监察委员陈金德涉及的台开案审判长时,不接受一千万元的关说。且在该案受命法官自动请求调庭后,还注意该案的发展,使案子无法在审判长请假时偷渡结案所致”。“据指出,台开案的涉案被告,对陈炳彰开价一千万元,希望其高抬贵手对涉案被告轻轻发落,但为陈炳彰所峻拒。不过也因而惹恼了该案的律师,以其不上道故意刁难而加以围剿,并以其问案态度不佳的借口,发动公会移送评鉴……陈炳彰庭长因拒绝关说,致遭该案的律师团不满及围剿,并假藉事由诉诸公会移送评鉴」。

    次年1999年,台北律师公会以该篇报导使“台北律师公会”及“举发陈炳彰不适任的会员赖浩敏等律师”名誉严重受损为由,对自立晚报及刘凤琴记者提起妨害名誉损害赔偿民事诉讼(1999年度诉字第196号)。而该案台北律师公会委任的诉讼代理人则是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

    该“案外案”,高院第一次以“该报导系针对‘台开案辩护律师’关说行贿,无只字词组言及‘台北律师公会’关说行贿,公会名誉不致于因而受贬损。……该报导属有无侵害‘台开案辩护律师’个人名誉问题,与‘台北律师公会’无涉”为主要理由;判决:“台北律师公会之诉驳回”(2000年度上字第955号)。但旋即被最高法院以一个程序上的小瑕疵发回更审(2004年台上字第1670号)。

  自立晚报停刊后,在没有律师协助辩护下,刘凤琴记者仍然继续在法庭奋战“台北律师公会”委任律师。虽然陈炳彰庭长曾到庭具结作证,证称:“台开案审理中,确实有林富村法官为陈金德向我关说、行贿”。但是,直到高院第二次审理,刘记者承认:“报导前未询问律师公会”;向台北律师公会道歉后,双方才在法庭上达成和解,结案。

刘凤琴记者因为该篇报导,被律师公会控告到道歉和解结案,前后缠讼近七年(1998年到2004年)。            

                                               编辑者:谢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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