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鸭之争”第二篇:跳出“鸡鸭之争”看互联网监管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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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鸡鸭之争”看互联网监管之惑
对于互联网的法律监管理应要经历一个更为审慎的观察期,要在立法与执法层面不断加以动态调整和完善,而不是贸然介入到某些敏感而全新的互联网形态中。
http://y0.ifengimg.com/314bd925cdd17196/2014/0528/ArightYin.png“双十一”未到,天猫与京东的“猫狗大战”却已经愈演愈烈,双方大打嘴仗,交锋多个回合。
如果我们跳出“鸡鸭之争”,用更宏观的角度来审视,就会发现,一日千里的互联网经济形态,与现有法律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某些迥异于以往的碰撞与矛盾。
然而,必须要提醒的是,《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着详尽的标准。包括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
而对照京东举报阿里巴巴触犯《反垄断法》,以上几个标准很难加以界定。首先,自阿里巴巴2009年率先推出“双十一”以来,京东、苏宁等多家互联网和实体零售巨头相继进入,由此可以说“双十一”市场并未被阿里巴巴所独占,这是一个完全开放、自由竞争的市场。而阿里巴巴虽然在电商领域占据首位,但线下供应商依然可以面对京东、唯品会、蘑菇街等多个综合或垂直类电商平台,更足以说明,电商领域并没有形成线下供应商惟阿里巴巴独家销售的排他格局。
跳出“鸡鸭之争”看互联网监管之惑,这种“惑”并不可怕,监管部门对此多调研,少下定论,不要草率出台所谓的管理新规,或者用相对滞后的现有法律规去“套”变化频率极高的互联网模式,恐怕才是应有的管理之道。http://y2.ifengimg.com/a/2015/0708/icon_logo.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