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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鸭之争”第二篇:跳出“鸡鸭之争”看互联网监管之惑

(2015-11-06 17:21:25)
标签:

365

互联网监管

鸡鸭

反垄断法

京东

社会话题 来源:凤凰评论 2015.11.05

跳出“鸡鸭之争”看互联网监管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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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互联网的法律监管理应要经历一个更为审慎的观察期,要在立法与执法层面不断加以动态调整和完善,而不是贸然介入到某些敏感而全新的互联网形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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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未到,天猫与京东的“猫狗大战”却已经愈演愈烈,双方大打嘴仗,交锋多个回合。

如果我们跳出“鸡鸭之争”,用更宏观的角度来审视,就会发现,一日千里的互联网经济形态,与现有法律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某些迥异于以往的碰撞与矛盾。

 “鸡鸭之争”的焦点在于,京东举报阿里巴巴扰乱电子商务秩序,搞“二选一”,这似乎指向着《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由此似乎可以推论出,在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所占比达到9.6%(据阿里巴巴吧2015年第三季度财报)的阿里巴巴触犯了这一“天条”。

然而,必须要提醒的是,《反垄断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着详尽的标准。包括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

而对照京东举报阿里巴巴触犯《反垄断法》,以上几个标准很难加以界定。首先,自阿里巴巴2009年率先推出“双十一”以来,京东、苏宁等多家互联网和实体零售巨头相继进入,由此可以说“双十一”市场并未被阿里巴巴所独占,这是一个完全开放、自由竞争的市场。而阿里巴巴虽然在电商领域占据首位,但线下供应商依然可以面对京东、唯品会、蘑菇街等多个综合或垂直类电商平台,更足以说明,电商领域并没有形成线下供应商惟阿里巴巴独家销售的排他格局。    

 更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经济发展呈现全新的生态与产业模式,而且往往与传统经济模式截然不同。也因此,对此执法部门须时刻刷新监管思路,比如,众所周知的互联网电商“羊毛出在猪身上”,美团,滴滴之前推出的低价甚至零价格促销,就与《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抵牾之处。然而,“成本”历来是经济学极受争议的概念之一,而互联网经济对于“成本”的定义又有了全新的阐释,因此在O2O领域的价格战中,有关部门并没有第一时间挥舞反垄断法大棒予以禁止,就是理性而开放的做法。

 另一个典型案例,则是滴滴快的合并之际,易到用车举报此次合并涉嫌违规及垄断,理由就是两家合并后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90%,在事实上构成了在线打车行业的寡头垄断,将消灭和排除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然而时至今日,受理此举报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并没有后续动作。原因恐怕就在于,滴滴快的合并是双方投资者、企业管理者基于战略发展考量所做出的决议,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暂时的行业主导态势,但这绝非采用排他性的资源垄断、不公平竞争而形成。

 其实,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之迅猛,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新旧碰撞,不破不立,成为互联网经济与相对滞后的法律之间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因此,对于监管者而言,对于互联网的法律监管理应要经历一个更为审慎的观察期,要在立法与执法层面不断加以动态调整和完善,而不是贸然介入到某些敏感而全新的互联网形态中,就如这些天的专车管理之争一样。

跳出“鸡鸭之争”看互联网监管之惑,这种“惑”并不可怕,监管部门对此多调研,少下定论,不要草率出台所谓的管理新规,或者用相对滞后的现有法律规去“套”变化频率极高的互联网模式,恐怕才是应有的管理之道。http://y2.ifengimg.com/a/2015/0708/icon_logo.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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