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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保安“看门狗”是怎样的社会心态

(2014-11-20 16:42:02)
标签:

保安

看门狗

侮辱罪

社会心态

被害人

骂保安“看门狗”是怎样的社会心态
   据人民网合肥11月18日消息,11月16日下午,合肥市东至路香樟雅苑小区门口,一名中年女司机试图驾车从大门出口逆向进入小区,遭到值班保安赵宗伟的拒绝。随后,女司机下车后与赵宗伟争吵数分钟并辱骂其是“看门狗”。 63岁的赵宗伟倒地不起,后抢救无效身亡。该名女司机姓郑,系安徽省教育厅的一名科级干部。目前,涉事者本人已暂停工作,正在配合调查处理。
   一名公务员将忠于职守的保安辱骂为“看门狗”,如此恶劣行径不仅在道德层面上应当受到谴责,而且已经涉嫌人格侮辱,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
  由于此事件造成了保安死亡的严重后果,无论保安赵宗伟是因为什么原因而猝死,其诱因明确指向了骂保安“看门狗”的行为。因此姓郑的女干部已经涉嫌触犯了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意思就是说,一般性质的侮辱罪,除非被害人或家属主动提起诉讼,否则不对其行为追究司法责任。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即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在被害人及家属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追究责任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因此,安徽"骂保安看门狗"女干部被停职,当地公安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我们期待着公安部门能够秉公执法,对其应当承担的行为不偏私、不采取“过度宽松”的态度,一旦其性质涉嫌侮辱罪行,则应按照法律所赋予权限予以追究。让无辜而死的保安赵宗伟能得以获得最后的公正。  
   而除了关注事件本身,我们还应探究,女干部
骂保安“看门狗”不仅仅是个案,类似现象屡次被曝光。2014年4月, 云南一法官被曝4次殴打小区保安, 被打保安被逼跪地求饶(云南信息报4月11日报道)。对保安动辄人格侮辱,似乎成为某些人的常态,其背后究竟是怎样的社会心态?
   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歧视。尽管书本上教导我们,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但是在现实层面,不得不承认,某些人确实将职业分为三六九等,那种近乎骄横的“你保安就是看门狗”口吻,其实就是不把保安当成与之平等的社会职业,而是将其奴仆化、蓄意矮化,进而肆意侵犯保安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权益。
   这更是无形的社会歧视。在之前有关保安因按照职责办事,却遭受他人侮辱甚至暴力相加的案例中,处理结果一般都按照民事调解,也就是让责任人口头道个歉、赔几个钱了事。可是,其对被辱保安在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却没有任何赔偿。保安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即可以向责任人追究其民事侮辱的责任,而执法机关一般也大事化小,没有告知其权益,并采取有力行动支持其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保安被歧视乃至侮辱的个案,总是得不到合理的司法救济,对保安肆意侮辱乃至拳脚相加的责任人,则能轻易逃脱法网,其违法成本几近于零。这也就是屡屡发生保安被侮辱的案例,以至于最终酿成了保安惨死的大祸。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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