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玩起了“逼人离职”的花招需综合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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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
作者童其君系中国知名时事评论员
最近,在银行工作的刘瑜十分郁闷。分管经理得知她有考公的想法后,开始处处“使绊子”,不仅对她进行调岗,还发动同事孤立她。刘瑜面临艰难选择:“主动辞职觉得很亏,等着单位开除,又耗不起。”刘瑜的经历并非孤例,“软裁员”在职场并不鲜见。(1月30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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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为此,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达到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实际目的,又不因此承受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近期有的企业“逼人离职”的现象频发,其手段手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施压,例如调岗降薪、更换工作地、加重KPI考核等;另一类较为隐蔽,表现为冷暴力、挤兑孤立、职场PUA、恶意调岗降薪、布置“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发动同事排挤孤立……手段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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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便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然任性“逼人离职”。发生这种“逼人离职”的做法,不仅对员工造成伤害,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扰乱了用人市场秩序,更是对法律的漠视与践踏。真是无法无天!
因而,对一些企业玩起了“逼人离职”的花招需综合出招,多管齐下,从而让企业不敢“逼人离职”不能“逼人离职”不想“逼人离职”。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一位名叫尼莫拉的德国牧师留下的短诗:“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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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作为自身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员工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特别是在遭遇”不战而屈人之兵““逼人离职”时要主动收集证据,诉诸法律。其次是工会应当更好地充当劳资之间的“减震器”和“平衡阀”,通过事前预警和事后调解的方式,尽可能地将此类纠纷排除在司法途径之外。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最后是有效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法律必须对企业“逼人离职”的行为说“不”,例如引入用人单位消除敌意环境以及围攻的义务规则、员工请求实际劳动的权利、员工维权举证责任倒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