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被判死缓给了我们哪些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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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在新冠病毒传播已在全国进入高峰、让民众感到今年冬天特别寒冷的季节里,却依然偶尔能传来令民众感到一丝心暖的消息,比如28日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了原温州银行行长吴华被一审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消息,着实让人感到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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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通报显示: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4亿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05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对吴华作出上述判决。
说实话,听到这个消息,尽管我这几天正受到新冠病毒的侵扰,但心里还是感到了无比的欣慰,因为这明显让我感受到了金融行业反腐的风声将会越来越紧,政府司法机关向金融腐败开刀的力度不仅没有减轻而且在不断加大,让人对我国金融业发展迈向健康可持续发展正轨充满了信心,相信金融业生态将会不断得到净化,金融干部队伍的职业操守将得到进一步强化,金融业也将在推进我国产业经济复苏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中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得到发挥和显现。当然,这也犹如一声惊雷,给全国广大金融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每个金融从业者都要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坚守从业底线,任何以身试法、对一切犯罪抱有侥幸心理的行为最终都将难逃被法律严重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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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被判处死缓到底给了全社会尤其是金融业界哪些反思?从这起案件的前后结果看,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反思:
其一,金融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没有过去式永远只有进行式;而且力度还需不断加大。原温州银行吴华行长只是金融腐败路上的又一个缩影,在他之前倒下的金融高管亦不在不少,建国以来贪腐数额最大的赖小民受贿金额高达17.88亿元,吴行长比起来可能还多少有点感到自惭形秽。显然,金融行业的管理者们在走向腐败的迷途中,不乏大批前腐后继者,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被投入监狱的腐败金融高管、行长真的让人数不胜数了。可见,吴华行长虽然倒在了人生腐败的不归路上,但他永远不会是最后一个;在金融腐败这条路上,我们可用《阿房宫赋》中的一段话来做描述应该是比较恰当的:“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这就需要我们金融监管部门从温州银行吴华行长案中引起足够的警惕,把构建长效反腐败机制放在与金融业发展与防风险同等的地位,反腐败其实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金融腐败有时也是引发金融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我们不能只重视业务发展而忽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引导与行为监管,应把业务发展与政治教育放在事关金融业发展前途与命运的大事上一同推进。主要是完善相应内控机制,让有效监督覆盖金融业全过程,消除金融业权力制约真空;建立员工职业培育机制,强化员工职业操守培育,培育出一支过硬的、综合素质较高的金融队伍;加大党对金融业的绝对领导,将金融管理权交给对党忠诚的人手中,防止金融权力异化与滥用,为预防金融腐败营造有利氛围。
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对金融腐败行为还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金融违法犯罪成本,比如在已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款予以增加和完善,主要是对对金融工作人员受贿的具体数额、量刑标准进行重新界定与明确,消除当前量刑裁量权过大以及各地量刑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比如此次对吴华的判决中就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表述,但没有具体量化标准,还是让人感觉没有足够的说明力。
如果有量化标准,就更让人容易理解和接受了,比如受贿1千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律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受贿5000万元以上一律死刑立即执行。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高层官员除了设定受贿金额,还应对其造成的直接或间接金融损失也应做出量化评定,以便准确量刑。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永远让拒腐防变的警钟始终回响在金融业高管和员工的耳边,让金融高管和员工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出现《阿房宫赋》中描述的那种悲剧现象发生,挽救更多银行行长走向覆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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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吴华走到今天的结局,其不惜以身试法的贪婪本性可能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外围“腐败”环境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方面,温州是全国民营企业、私营业最发达、最活跃的地方,这种经济环境使得工商业主们在与银行打交道的时候,往往可能会采用“私下”交易方式达到信贷融资目的,这为手握信贷大权的行长、经理们实施权力寻租、构建相互利用互为利益的银商关系提供了土壤,导致了银行行长们腐败权力的不断膨胀与泛滥,最终达到了一发不可收的局面。
另一方面,银行自身在权力制约方面也几乎陷入了一种空缺状态,使得银行行长权力形成了“真空”,构建成他们无所不能的“权利神龛”。比如吴华行长在温州银行任职的九年多时间了,没有实施岗位轮换,同级纪委的监督也流于形式和弱化,使得吴华权利的神威得到了无限的释放。再一方面,吴华行长在温州银行任职这么长时间,实施的这么多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授信审批、资金挪用、担保等领域,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难道都没有人发现?
回答应该是否定的,那为何不能及时被发现将吴华的案情早日曝光,并将其清除出队伍,以便 将其形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原因是近年金融系统腐污之风盛行,不少金融管理层和员工们注重业绩轻视队伍思考教育,实施“业绩论英雄”,使一些员工对于腐败现象司空见惯,甚至甘愿沦为腐败的牺牲品与有关金融管理者们同流合污,甚至是沆瀣一气,使得金融行业成了全国民众吐槽和诟病较多的行业之一。
针对上述问题,作为金融行业的上级管理机构在社会信贷环境方面要加大制度设计力度,主要是制订好银行行长行为规范与运行边界,确保银行行长与工商界业主之间的“亲清”关系;加大对银行行长权利的制约与监管,构建银行行长权力运行规范、透明的机制,除了对日常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还要对工作之外的业余生活等进行有效监督,杜绝或压缩行长们权力“地下”运行空间,防止银行行长的权力被外界“不干净”的营商环境腐蚀;同时,加大岗位轮换力度,防止行长在一个岗位时长过长;即便存在问题也可因及时的岗位轮换而得以发现,将腐败可能导致的损失降到最小。
最为重要,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银行金融机构应不惜一切遗力加大内控机制的构建,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际执行之中,将一切不能落实到位的“作秀制度”彻底扫进历史的“垃圾筒”,让所有管理制度都成为长牙齿的“老虎”,不再只是吓唬人的“稻草人”,让所有银行高管都对制度心存敬畏之心。
还有,就是一定要高度重视银行党的领导和员工队伍建设,不能将银行机构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当成一个摆设,把业务建设与党的建设人为对立起来;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能和战斗堡垒作用,对银行行长形成有效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此外,完善金融管理策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摒弃业绩论英雄的行业发展理念,坚守“两手抓两手硬”的发展底线,推动银行业业务与员工素质同步增长的发展新格局,让银行业远离腐败,保持健康向上的肌体与活力,成为我国经济复苏与增长的真正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