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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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
作者童其君系中国知名时事评论员
人生最后一刻,你会拒绝“插管”等抢救手段吗?这可能是你平时不会去思考,但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遗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7月5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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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不再与,时不久留,能不两工,事在当之。全国首个!深圳立法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这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山青人未老,曲终人不散。现实中,一些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生不如死,病人痛苦,陪伴照顾的亲人家属也辛苦,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岂不更好?可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也有网友对此感到迟疑,因为当类似的事情发生在至亲身上时,也会有舍不得他们离开的想法,很明显,生命无价,保护生命永远是首选。
众所周知,对于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生命支持治疗医疗服务只能延缓其痛苦的濒死期,这对于治疗病人的原发病或恢复生命本身没有任何意义。相反,治疗本身会产生很大痛苦和高昂的治疗费用,此外,患者常常在ICU过世,在人生最后关头没有生活质量,常常无法和亲友见上最后一面。其实,有限度有范围地放弃生命,在我国不是没有,它的名字叫放弃抢救,躺在床上等死、准备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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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这也是以人为本。对于这个问题,有观点认为:凭什么不能由立法来帮病人结束生命,却可以去杀罪犯,对生命的珍视难道不应该平等吗?凭什么“生前预嘱”怕有人利用,进而故意杀人,而死刑就不怕冤假错案,难道医生都是糊涂虫,法官就个个是聪明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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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帮一个罹患重疾以后都只能靠输液和透析活着病人结束痛苦是社会的损失,杀一个健康的可以做任何事可以创造更多价值的犯人就是胜利呢?又是凭什么杀一个罪犯可以操作,让立法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就不具有操作性呢?单纯的技术角度来看,罪犯的该死与病人的该死比较,“生前预嘱”应该更好操作。到底罪犯犯了多大的罪应该死,众说纷纭,标准不定,犯这样的罪该死,那犯那样的罪就不该死?病人则不同,病到不可救药,病入膏肓,病到当前医术无法解决,徒留痛苦,且病人自愿,这就可以死,医疗的发展程度及局限性就是病人当死的技术决定因素。于情于理于道德于伦理于利益于规律都应当有死刑的废除,立法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的存在。
大道至简。深圳立法尊重病人不抢救意愿,就是简单,轻松复轻松。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的病人得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