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既然“债闹”由来已久,且带来的社会危害如此之大,为何这种“无法无天”的现象至今非但得不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越演越烈之势?原因到底在哪?
从当前“债闹”形成机理以及所生存的客观经济金融环境看,主要有五方面原因:
第一,现有的普惠金融措施以及监管政策存在一定缺陷,使得正规金融组织“投鼠忌器”,让“债闹”人员及其组织有空可钻。
比如在疫情之后,金融业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助贷平台面临更加严苛的合规要求,这给“债闹”提供了契机,他们无端发难,激化与正规金融组织的矛盾,导致投诉激增,真假投诉鱼龙混杂,导致真假难辨,严重干扰监管部门的判断能力;而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对投诉解决率有严格要求,一些金融机构无奈,为了降低投诉率和负面曝光度,只得忍气吞声地选择与符合某些条件的欠款人和解,以至于牺牲自身合法权益来满足他们的要求,这样往往助长了“债闹”嚣张气焰。
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在疫情期间给予企业或借款人的优惠金融政策比如减免利息、延长借款期限等等,谁能享受谁不能享受,缺乏有效甄别及审查验证,加上缺乏对证明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为开具各种虚假减免或优惠证明提供了便利,以至享受优惠金融政策队伍鱼龙混杂,成了“债闹”大显身手的“天堂”。
第二,法治滞后让“债闹”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使得“债闹”能有恃无恐,成为其不断突破底线野蛮生长的“底气”。
目前我国在打击违法金融犯罪方面出台了系列法律制度,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票据法》、《中国保险法》、《中国证券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国反洗钱法》等等,可以说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制已相当完备,但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便会发现对于“债闹”这种新型金融犯罪没有涉及,对这种犯罪行为也没有详细描述,对其犯罪也没有严格定性。
这显现出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前瞻性明显不够,且刑法与相关金融法律不乏矛盾之处,缺乏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局面,一方面使得“债闹”活动大打金融监管与法治的“擦边球”,游离在灰色地带,得不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由于“债闹”活动分散、量大,取证不易,定性难,成本大,只能参照金融诈骗、寻衅滋事等行为定罪;加上执法主体不统一,使得司法机关滋生不够重视的心理,以至打击不力。正是这种“各自为战”的法治氛围,才使得“债闹”活动日益猖獗和疯狂。
第三,打击“债闹”活动没有形成社会合力,难以形成对“债闹”有效围歼,让其有了生存的“土壤”。
“债闹”现象虽然存在了多年,但尚没有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防范与遏制“债闹”活动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平台,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债闹”问题的“司法阵线”,有些“债闹”背后可能还有“保护伞”,使得“债闹分子”有了从容应对的可能,难以被实施有效、精准的打击。
同时,各银行金融机构和助贷平台处于“一盘散沙”状态,没有形成平台协同机制,在应对“债闹”上也是各自为阵,容易被“债闹”分子各个击破,最后都难逃成为被“债闹”分子俘掳的命运。此外,公安、司法、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民众之间的“立体社会监管体系”尚未构建,各监管主体相互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合作,对“债闹”分子的举动或苗头反映不灵敏、打击不及时,难以铲除“债闹”生存的社会土壤。
第四,社会民众抵制“债闹”活动的自觉意识没有生成,尤其是还有部分民众信用意识脆弱,其“赖债”动机成为“债闹”分子充分利用的社会能量。
“债闹”活动之所以有市场,绝非偶然,与一些民众的“天然”需求存在很大关系。也就是当前社会民众中依然有不少人诚信观念淡漠,信用意识脆弱,对于自身所欠债务不是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将债务还清,而是打着各种歪主意,试图豁免债务。
当部分人被债务困扰时就被“债闹”组织“请君入瓮”,为了一己之私利,甘愿充当“债闹”分子的“邦凶”,成了祸害金融机构、助贷平台和债务人的“罪魁祸首”。如果说欠债的老赖进行“债闹”尚有一定“情理性”,而一些有偿还债务能力的人跟着“债闹”瞎起哄,也企图将自己的债务通过“债闹”摔掉,其诚信品质就真的很恶劣了。正是因为部分债务人信用品质存在问题,才正被“债闹”组织利用,成为向银行金融机构、放贷组织以及助贷平台进行“债闹”的坚强后盾。
第五,宣传环节存在一定问题,一些“流量导向”的不良媒体以及少数从中牟利的自媒体平台单纯偏向“债闹”,为其“摇旗呐喊”,使“债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欺骗性,难以得到及时根除。
“债闹”往往通过恶意投诉要挟金融机构、助贷平台,一旦达不到目的,就又采取“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下三滥”手段将自己扮演成“受害者”,博取社会同情;一些未做调查的个别媒体不经核实就迎合单边民粹情绪进行报道,使“债闹”分子混水摸鱼从中渔利。
还有一些不良媒体或自媒体平台收受“债闹”组织的“好处费”,站在“债闹”分子一边,甚至颠倒是非,公然为“债闹”分子摇旗呐喊,增加了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构的查处和打击难度,使得“债闹”的“气焰”难以被及时扑灭。
显然,对“债闹”活动若不及时加以有效遏制,“债闹”行为将会像癌细胞一样,蔓延到整个金融市场,影响整个社会信用秩序的稳定,贻害无穷。由此,解决“债闹”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对其应“用猛药动杀手”,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并当机立断,及时切除这颗“金融毒瘤”,再也不能有丝毫的犹豫和懈怠。
从目前看,可从六方面下手,对“债闹”形成合力“围剿”之势,铲除其孽生的土壤,不给其任何侥幸的机会。
从完善法律制度入手,制定专门打击“债闹”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增强法治震慑力。正是“债闹”没有入刑,处于模糊地带,降低了违法成本,才滋长了“债闹”分子的任性和胡作非为。由此,相关司法部门应尽快对“债闹”行为进行准确画像、明确定性,参照金融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刑法,制定专门的“债闹罪”,将其列为《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重要法律条款;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并得以通过,以便对“债闹”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规定凡参与“债闹”活动的人构成相关犯罪要素,应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不同期限的徒刑,对产生特别危害及后果的,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所得一律充公上缴国库,最终目的是让“债闹”分子“坐穿牢底”和倾家荡产。
同时,“债闹”入刑也符合国际惯例,如德国、日本、美国都将“债闹”等金融黑产予以刑事立法。显然,只有对“债闹”入刑,才能使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与民法体系更加完善和有保障。如此,可大大增强法治的威慑力,让“债闹”分子心存敬畏,不敢乱来。此外,政府部门协调法院建立与互联网经济相适应的诉讼机制,提高案件投诉接受能力,简化程序,缩短案件受理与处理时间,加快案件处理周期,增强法制治理“债闹”的公信力。
从构建完备的组织力量入手,将“债闹”列为共同打击对象,增强社会监管威慑力。
“债闹”最会利用的就是各部门之间分割不统一的现状,让其有机可乘,只有社会各相关部门凝聚成一条心,“债闹”便无隙可钻。由此,可动员全社会力量汇集成抗击“债闹”的“汪洋大海”,打一场人民战争:一是金融机构以及助贷平台、公安司法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通力协作,建立信用共享平台和工作联络机制,建立定期会议通报机制,形成统一意志,提供打击“债闹”的有效组织保障。
二是建立立体的社会监管网络,抽调或聘请有关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各类金融组织、助贷平台、各金融监管机构等人员组成的专门监管力量,组建专门班子,设立举报电话,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日常监管和打击工作,提供有效的力量保障,提高打击精准度,消除监管空档或紧一阵松一阵现象,时刻保持高压态势。
三是加强各部门紧密协作,实现监管打击的行动统一、目标一致,尤其在对债务人实施优惠金融政策时统一把关、认真甄别,将一切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屏蔽掉,堵塞一切蒙混过的行为。此外,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实施监管部门、警方多元化整治,针对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加大对“债闹”源头治理力度。
并延伸打击链条,对于为债务人或“反催收联盟”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的机构组织或个人都要严厉追究经济的、法律的责任,形成反“债闹”的坚固堡垒,铲除“债闹”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此外,还可与设立金融法院一起考虑,在金融监管机构设立“金融派出所”,充实具有专业金融知识的“警察”,专门负责“债闹”诈骗犯罪类案件的取证与侦破,提高金融违法案件查处的灵敏性与及时性,加大打击“债闹”犯罪力度,提高金融监管的威慑力。
从提高公众社会信用意识入手,将“债闹”列为诚信社会之大敌,增强全社会的“免疫力”。“债闹”之所以能肆虐横行,关键是社会上还有信用意识匮乏的民众成为它的忠实“拥趸”。由此,遏制“债闹”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尤其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加强教育引导,把倡导全社会守信作为永恒的教育目标:
通过各种途径狠抓公众的信用意识教育,尤其是从小学抓起,到中学再到大学,开设诚信教育课程,塑造民众守信品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并将守信纳入个人征信,尤其是将“债闹”与赖债一样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对其本人工作求职、生活消费、子女升学就业等实行全方位限制,全面封杀,不给其任何侥幸的机会。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全社会不敢参与“债闹”、不能参与“债闹”和不想参与“债闹”的健康向上氛围,“债闹”最终将不攻自破、土崩瓦解。
从加大高科技运用入手,将“债闹”信息纳入重要金融监控目标,提高打击的精准度。
“债闹”能够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信息孤岛”,只有打破信息“割裂”状态,实现信息共享,“债闹”才会无计可施。由此,当前,各政府职能部门、各金融机构、助贷平台等应努力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债闹黑名单”制度。
而要实现“债闹”信息共享,必须加大科技信息建设投入力度,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牵头、各大平台发挥各自在金融科技领域的优势,迅速建立共享“信息港”,对“债闹”动向或苗头能及时掌握,做到未雨绸缪,让大量“债闹”胎死腹中,或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将新技术广泛应用于征信体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共享“债闹黑名单”,对恶意逃废债、恶意投诉行为的当事人给与联合惩戒,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寸步难行。此外,通过高科技手段加强对互联网投诉平台监管,提高通过大数据对恶意投诉的甄别能力,对于纵容有明显债闹倾向的行为,相关平台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从加大宣传力度入手,将“债闹”行为进行准确画像与曝光,增强公众的识别力。
“债闹”之所以能混迹于“金融江湖”,还得益于广大民众对“债闹”表象、涉黑性质以及带来的社会危害缺乏足够而又清醒的认识,这主要是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在宣传上欠“火候”,在曝光上做得不到位,没有提醒民众及时认清其本质,辨别能力较低,使“债闹”至今尚未陷入“老鼠过街”的困境。
由此,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各类金融组织、各金融监管机构应形成共识,建立统一的宣传渠道、宣传口径和宣传方式,将“债闹”表现形式、社会危害等通过各类舆论媒介或平台进行宣传,不断增强民众对“债闹”行为的识别力,增强民众对“债闹”的抵制力。同时,通过宣传引导民众增强对“债闹”的防范意识,充分意识到“债闹”是一种涉黑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理性消费和合理借贷意识,远离“债闹”,避免陷入“债闹”设置的各种圈套,确保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
从推进普惠金融入手,满足广大弱势金融群体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构建隔离“债闹”的“防火墙”。
“债闹”得以顺利实施其牟取不义之财之举,在于有一定的社会现实需要,就是我国在金融供给上还存在较大的矛盾:普惠金融离民众正当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尚存在较大的缺口,尤其是社会弱势金融群体成了被金融服务“遗忘”的“角落”。
如此,在正规金融机构触及不到的地方,借款人只能选择民间借贷或高利贷,这些机构由于缺少国家征信支持和风险管控,只能采用暴力催收的方式回款,从而引发了反催收行为。由此,在严厉打击“债闹”的同时,应继续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正规金融机构、放贷组织和助贷平台应根据广大普通民众尤其是社会弱势金融群体的需要,切实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推出新的金融服务方式,研发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或项目;同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消除对弱势金融群体实施金融服务的不必要风险担忧,对民众正当、合理的金融需求给予充分的满足,使民众自觉隔断与“债闹”组织的一切联系,最终使“债闹”无处遁形。
亟需切除“债闹”这颗“金融毒瘤”(下)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既然“债闹”由来已久,且带来的社会危害如此之大,为何这种“无法无天”的现象至今非但得不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越演越烈之势?原因到底在哪?
从当前“债闹”形成机理以及所生存的客观经济金融环境看,主要有五方面原因:
第一,现有的普惠金融措施以及监管政策存在一定缺陷,使得正规金融组织“投鼠忌器”,让“债闹”人员及其组织有空可钻。
比如在疫情之后,金融业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助贷平台面临更加严苛的合规要求,这给“债闹”提供了契机,他们无端发难,激化与正规金融组织的矛盾,导致投诉激增,真假投诉鱼龙混杂,导致真假难辨,严重干扰监管部门的判断能力;而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对投诉解决率有严格要求,一些金融机构无奈,为了降低投诉率和负面曝光度,只得忍气吞声地选择与符合某些条件的欠款人和解,以至于牺牲自身合法权益来满足他们的要求,这样往往助长了“债闹”嚣张气焰。
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在疫情期间给予企业或借款人的优惠金融政策比如减免利息、延长借款期限等等,谁能享受谁不能享受,缺乏有效甄别及审查验证,加上缺乏对证明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为开具各种虚假减免或优惠证明提供了便利,以至享受优惠金融政策队伍鱼龙混杂,成了“债闹”大显身手的“天堂”。
第二,法治滞后让“债闹”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使得“债闹”能有恃无恐,成为其不断突破底线野蛮生长的“底气”。
目前我国在打击违法金融犯罪方面出台了系列法律制度,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票据法》、《中国保险法》、《中国证券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国反洗钱法》等等,可以说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制已相当完备,但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便会发现对于“债闹”这种新型金融犯罪没有涉及,对这种犯罪行为也没有详细描述,对其犯罪也没有严格定性。
这显现出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前瞻性明显不够,且刑法与相关金融法律不乏矛盾之处,缺乏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局面,一方面使得“债闹”活动大打金融监管与法治的“擦边球”,游离在灰色地带,得不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由于“债闹”活动分散、量大,取证不易,定性难,成本大,只能参照金融诈骗、寻衅滋事等行为定罪;加上执法主体不统一,使得司法机关滋生不够重视的心理,以至打击不力。正是这种“各自为战”的法治氛围,才使得“债闹”活动日益猖獗和疯狂。
第三,打击“债闹”活动没有形成社会合力,难以形成对“债闹”有效围歼,让其有了生存的“土壤”。
“债闹”现象虽然存在了多年,但尚没有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防范与遏制“债闹”活动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平台,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债闹”问题的“司法阵线”,有些“债闹”背后可能还有“保护伞”,使得“债闹分子”有了从容应对的可能,难以被实施有效、精准的打击。
同时,各银行金融机构和助贷平台处于“一盘散沙”状态,没有形成平台协同机制,在应对“债闹”上也是各自为阵,容易被“债闹”分子各个击破,最后都难逃成为被“债闹”分子俘掳的命运。此外,公安、司法、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民众之间的“立体社会监管体系”尚未构建,各监管主体相互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合作,对“债闹”分子的举动或苗头反映不灵敏、打击不及时,难以铲除“债闹”生存的社会土壤。
第四,社会民众抵制“债闹”活动的自觉意识没有生成,尤其是还有部分民众信用意识脆弱,其“赖债”动机成为“债闹”分子充分利用的社会能量。
“债闹”活动之所以有市场,绝非偶然,与一些民众的“天然”需求存在很大关系。也就是当前社会民众中依然有不少人诚信观念淡漠,信用意识脆弱,对于自身所欠债务不是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将债务还清,而是打着各种歪主意,试图豁免债务。
当部分人被债务困扰时就被“债闹”组织“请君入瓮”,为了一己之私利,甘愿充当“债闹”分子的“邦凶”,成了祸害金融机构、助贷平台和债务人的“罪魁祸首”。如果说欠债的老赖进行“债闹”尚有一定“情理性”,而一些有偿还债务能力的人跟着“债闹”瞎起哄,也企图将自己的债务通过“债闹”摔掉,其诚信品质就真的很恶劣了。正是因为部分债务人信用品质存在问题,才正被“债闹”组织利用,成为向银行金融机构、放贷组织以及助贷平台进行“债闹”的坚强后盾。
第五,宣传环节存在一定问题,一些“流量导向”的不良媒体以及少数从中牟利的自媒体平台单纯偏向“债闹”,为其“摇旗呐喊”,使“债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欺骗性,难以得到及时根除。
“债闹”往往通过恶意投诉要挟金融机构、助贷平台,一旦达不到目的,就又采取“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下三滥”手段将自己扮演成“受害者”,博取社会同情;一些未做调查的个别媒体不经核实就迎合单边民粹情绪进行报道,使“债闹”分子混水摸鱼从中渔利。
还有一些不良媒体或自媒体平台收受“债闹”组织的“好处费”,站在“债闹”分子一边,甚至颠倒是非,公然为“债闹”分子摇旗呐喊,增加了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构的查处和打击难度,使得“债闹”的“气焰”难以被及时扑灭。
显然,对“债闹”活动若不及时加以有效遏制,“债闹”行为将会像癌细胞一样,蔓延到整个金融市场,影响整个社会信用秩序的稳定,贻害无穷。由此,解决“债闹”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对其应“用猛药动杀手”,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并当机立断,及时切除这颗“金融毒瘤”,再也不能有丝毫的犹豫和懈怠。
从目前看,可从六方面下手,对“债闹”形成合力“围剿”之势,铲除其孽生的土壤,不给其任何侥幸的机会。
从完善法律制度入手,制定专门打击“债闹”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增强法治震慑力。正是“债闹”没有入刑,处于模糊地带,降低了违法成本,才滋长了“债闹”分子的任性和胡作非为。由此,相关司法部门应尽快对“债闹”行为进行准确画像、明确定性,参照金融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刑法,制定专门的“债闹罪”,将其列为《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重要法律条款;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并得以通过,以便对“债闹”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规定凡参与“债闹”活动的人构成相关犯罪要素,应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不同期限的徒刑,对产生特别危害及后果的,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所得一律充公上缴国库,最终目的是让“债闹”分子“坐穿牢底”和倾家荡产。
同时,“债闹”入刑也符合国际惯例,如德国、日本、美国都将“债闹”等金融黑产予以刑事立法。显然,只有对“债闹”入刑,才能使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与民法体系更加完善和有保障。如此,可大大增强法治的威慑力,让“债闹”分子心存敬畏,不敢乱来。此外,政府部门协调法院建立与互联网经济相适应的诉讼机制,提高案件投诉接受能力,简化程序,缩短案件受理与处理时间,加快案件处理周期,增强法制治理“债闹”的公信力。
从构建完备的组织力量入手,将“债闹”列为共同打击对象,增强社会监管威慑力。
“债闹”最会利用的就是各部门之间分割不统一的现状,让其有机可乘,只有社会各相关部门凝聚成一条心,“债闹”便无隙可钻。由此,可动员全社会力量汇集成抗击“债闹”的“汪洋大海”,打一场人民战争:一是金融机构以及助贷平台、公安司法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通力协作,建立信用共享平台和工作联络机制,建立定期会议通报机制,形成统一意志,提供打击“债闹”的有效组织保障。
二是建立立体的社会监管网络,抽调或聘请有关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各类金融组织、助贷平台、各金融监管机构等人员组成的专门监管力量,组建专门班子,设立举报电话,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日常监管和打击工作,提供有效的力量保障,提高打击精准度,消除监管空档或紧一阵松一阵现象,时刻保持高压态势。
三是加强各部门紧密协作,实现监管打击的行动统一、目标一致,尤其在对债务人实施优惠金融政策时统一把关、认真甄别,将一切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屏蔽掉,堵塞一切蒙混过的行为。此外,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实施监管部门、警方多元化整治,针对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加大对“债闹”源头治理力度。
并延伸打击链条,对于为债务人或“反催收联盟”组织提供虚假证明的机构组织或个人都要严厉追究经济的、法律的责任,形成反“债闹”的坚固堡垒,铲除“债闹”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此外,还可与设立金融法院一起考虑,在金融监管机构设立“金融派出所”,充实具有专业金融知识的“警察”,专门负责“债闹”诈骗犯罪类案件的取证与侦破,提高金融违法案件查处的灵敏性与及时性,加大打击“债闹”犯罪力度,提高金融监管的威慑力。
从提高公众社会信用意识入手,将“债闹”列为诚信社会之大敌,增强全社会的“免疫力”。“债闹”之所以能肆虐横行,关键是社会上还有信用意识匮乏的民众成为它的忠实“拥趸”。由此,遏制“债闹”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尤其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加强教育引导,把倡导全社会守信作为永恒的教育目标:
通过各种途径狠抓公众的信用意识教育,尤其是从小学抓起,到中学再到大学,开设诚信教育课程,塑造民众守信品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并将守信纳入个人征信,尤其是将“债闹”与赖债一样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对其本人工作求职、生活消费、子女升学就业等实行全方位限制,全面封杀,不给其任何侥幸的机会。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全社会不敢参与“债闹”、不能参与“债闹”和不想参与“债闹”的健康向上氛围,“债闹”最终将不攻自破、土崩瓦解。
从加大高科技运用入手,将“债闹”信息纳入重要金融监控目标,提高打击的精准度。
“债闹”能够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信息孤岛”,只有打破信息“割裂”状态,实现信息共享,“债闹”才会无计可施。由此,当前,各政府职能部门、各金融机构、助贷平台等应努力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债闹黑名单”制度。
而要实现“债闹”信息共享,必须加大科技信息建设投入力度,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牵头、各大平台发挥各自在金融科技领域的优势,迅速建立共享“信息港”,对“债闹”动向或苗头能及时掌握,做到未雨绸缪,让大量“债闹”胎死腹中,或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将新技术广泛应用于征信体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共享“债闹黑名单”,对恶意逃废债、恶意投诉行为的当事人给与联合惩戒,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寸步难行。此外,通过高科技手段加强对互联网投诉平台监管,提高通过大数据对恶意投诉的甄别能力,对于纵容有明显债闹倾向的行为,相关平台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从加大宣传力度入手,将“债闹”行为进行准确画像与曝光,增强公众的识别力。
“债闹”之所以能混迹于“金融江湖”,还得益于广大民众对“债闹”表象、涉黑性质以及带来的社会危害缺乏足够而又清醒的认识,这主要是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在宣传上欠“火候”,在曝光上做得不到位,没有提醒民众及时认清其本质,辨别能力较低,使“债闹”至今尚未陷入“老鼠过街”的困境。
由此,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各类金融组织、各金融监管机构应形成共识,建立统一的宣传渠道、宣传口径和宣传方式,将“债闹”表现形式、社会危害等通过各类舆论媒介或平台进行宣传,不断增强民众对“债闹”行为的识别力,增强民众对“债闹”的抵制力。同时,通过宣传引导民众增强对“债闹”的防范意识,充分意识到“债闹”是一种涉黑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理性消费和合理借贷意识,远离“债闹”,避免陷入“债闹”设置的各种圈套,确保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
从推进普惠金融入手,满足广大弱势金融群体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构建隔离“债闹”的“防火墙”。
“债闹”得以顺利实施其牟取不义之财之举,在于有一定的社会现实需要,就是我国在金融供给上还存在较大的矛盾:普惠金融离民众正当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尚存在较大的缺口,尤其是社会弱势金融群体成了被金融服务“遗忘”的“角落”。
如此,在正规金融机构触及不到的地方,借款人只能选择民间借贷或高利贷,这些机构由于缺少国家征信支持和风险管控,只能采用暴力催收的方式回款,从而引发了反催收行为。由此,在严厉打击“债闹”的同时,应继续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正规金融机构、放贷组织和助贷平台应根据广大普通民众尤其是社会弱势金融群体的需要,切实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推出新的金融服务方式,研发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或项目;同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消除对弱势金融群体实施金融服务的不必要风险担忧,对民众正当、合理的金融需求给予充分的满足,使民众自觉隔断与“债闹”组织的一切联系,最终使“债闹”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