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立法,这是大势所趋吗?

2022-04-18 09:49:20
标签: 时评

作者童其君系中国知名时事评论员

近期,“尊严死”立法再次被提及。但对于“尊严死”的立法,相关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

“尊严死”立法,这是大势所趋。山青人未老,曲终人不散。现实中,一些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生不如死,病人痛苦,陪伴照顾的亲人家属也辛苦,病人和亲人家属双方均要求医生,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岂不更好?可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一则,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尊严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

二则,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三则,这个口子一开,那些失去意识的病人就可以被堂而皇之地提前结束生命,怎么代表他们的意志呢?更有甚者,完全违背病人的意志,用“尊严死”间接杀人都可能出现。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把一些病人造成的痛苦和一些病人可能被违背意志剥夺生命权的尊严拿来做权衡一番,很明显,生命无价,保护生命永远是首选。

假如要“尊严死”合法,就必须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们需要的是将“尊严死”立法:“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尊严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尊严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尊严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尊严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尊严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尊严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有限度有范围地放弃生命,在我国不是没有,它的名字叫放弃抢救,躺在床上等死、准备后事。

不去发挥主观能动性尽最大的努力抢救病人,而是坐以待毙,这比“尊严死”更无法让人接受更无法让病人有“尊严”地死去吧?

“尊严死”立法当行。对于这个问题,一篇博客写得很好:凭什么不能由国家来帮病人结束生命,却可以去杀罪犯,对生命的珍视难道不应该平等吗?凭什么“尊严死”怕有人利用,进而故意杀人,而死刑就不怕冤假错案,难道医生都是糊涂虫,法官就个个是聪明一休?凭什么每一个病得以后都只能靠输液和透析活着病人结束痛苦是社会的损失,杀一个健康的可以做任何事可以创造更多价值的犯人就是胜利呢?又是凭什么杀一个罪犯可以操作,让一个病人“尊严死”立法本就不具有操作性呢?

单纯的技术角度来看,罪犯的该死与病人的该死比较,“尊严死”应该更好操作。到底罪犯犯了多大的罪应该死,众说纷纭,标准不定,犯这样的罪该死,那犯那样的罪就不该死?病人则不同,病到不可救药,病入膏肓,病到当前医术无法解决,徒留痛苦,且病人自愿,这就可以死,医疗的发展程度及局限性就是病人当死的技术决定因素。于情于理于道德于伦理于利益于规律都应当有死刑的废除,“尊严死”的存在。

对此,我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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