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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网红经济”质量必须让大V们转发广告担责

(2017-02-20 1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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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去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进行了准确界定,并规定广告发布者对发布的广告内容负有审核责任;尤其对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因属于具有掌控权的广告发布者,应履行广告发布义务;若违法发布广告,应承担相应法责任。

《暂行办法》是在互联网新兴经济业态日益发展和不断涌现的形势下面世的,它是对2015年颁布的新《广告法》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两者互为犄角,共同剑指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尤其《暂行办法》对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等都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诞生对弥补互联网业态中的各类广告监管真空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消除互联网广告宣传中鱼龙混杂和良莠不齐局面,尤其对当下刚刚兴起的“网红经济”更能起到规范和提质功效。

是的,过去几年,由于广告法修改滞后;互联网发展处于瞬息万变之中,致使监管无法跟上,导致一些不法厂商通过互联网发布欺骗虚假商业广告信息;尤其一些网络大V凭借自身网络名声和社会影响力,唯利是图,丧失良知,对一些不法厂商借用其名声发布广告缺乏应有警惕和必要审核,放任虚假商业广告信息在其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恣意发布,使不少不明真相的企业和居民被“坑蒙拐骗”,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特别是一些医疗虚假广告信息更让不少民众不仅蒙受了经济损失,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代价。这种现象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危害:给互联网企业发展蒙上了阴影,导致不少民众谈互联网色变,把互联网及其广告“妖魔化”和“污名化”了,为互联网新兴业态发展挖上了若干难以填平的“大坑”,实在令人担忧。因此,随着互联网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及时发布《暂行办法》,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对违法发布者以法律制裁,既是互联网新兴经济业态自身不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全社会诚信行为、强化法治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否则,互联网业态就会成为一个垃圾企业,成为一个虚假信息充斥和谎言肆虐的场所,作为支撑未来经济转型和产业发展的互联网就有可能掉进万劫不复的深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离开了法治,就会陷入混乱,不仅经济本身难以发展,更会败坏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和规则。当下,我国所谓的“网红经济”正方兴未艾,其实质是以一位年轻貌美的时尚达人为形象代表,以红人的品味和眼光为主导,进行选款和视觉推广,在社交媒体上聚集人气,依托庞大的粉丝群体进行定向营销,从而将粉丝转化为购买力。而想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网络红人,单单在社交平台上拥有大量粉丝是不够的,还要有一间商品热销的淘宝店铺。据预测,中国网红经济估值过亿。

任何东西都具有两面性,“网红经济”可借助电商平台,在更具开放性的同时,也更具商业广告信息的虚假性和欺骗性,而且一些网红人更可利用自身网络影响力,为虚假信息提供“绿色通道”,更会成为违法广告的“避难所”。为此,为确保“网红经济”不偏离正轨,使其对经济辐射力更强、更宽,应以《暂行办法》严格约束并严厉加强监管,营造互联网生态环境。这样不仅会提高“网红经济”质量,让网红主持人获利,更能让亿万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显然,下一步两个群体要引起重视:一是厂商要加强对《暂行办法》的学习,确保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电商展位及利用平台开设网店,并在自己的网店内部做互联网广告,都应本着认真负责、客观真实原则,不触犯监管红线,确保电商平台健康发展。二是网络大V和所谓的网红人,应认真掌握《暂行办法》,克制“见钱眼开”倾向,珍惜自身声誉,对通过自己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商业广告信息,应认真审核把关,切莫让不法厂商钻空子,以免不自觉成了虚假商业广告信息传播的帮凶和拥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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