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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投贷联动能解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烦恼

(2016-03-10 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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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愿投贷联动能解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烦恼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16年启动投贷联动试点;近日,银监会副主席曹宇表示,目前筹备工作进展顺利,首批试点将很快公布,并会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试点。

这意味着银行与企业之间一种新的投融资模式很快诞生,也为银企之间进行新的融资合作尝试打开了一扇窗户,同时也是对原有传统信贷模式的突破。所谓投贷联动模式,简单地说就是商业银行以债券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以投资企业股权收益对冲信贷风险损失,形成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之间的联动投资模式,即运用“股权 债权”的金融工具为企业提供服务。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银行借助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信托、券商、资管等投资交易主体的产品评估能力和价值发现能力,更有效识别企业机会,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服务;二是银行在给予客户间接融资服务的同时,介入企业资本形成和资本交易环节,为客户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主要合作对象为信托、券商 、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贷联动模式适用对象为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因为我国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往往缺乏担保抵押物,难以获得银行传统信贷支持。所以,在当下中小微企业普遍融资难现实语境下,推行投贷联动模式试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的金融意义:一方面,这种模式能使银行以股权收益弥补信贷资金风险损失,让银行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充分调动银行支持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积极性;另一方面,无疑使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取资金支持,解决融资难问题,从而加速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中国“双创”经济战略顺利实施。

而且,投贷联动模式不是新事物,也不是中国金融业独辟溪径,它在世界上已有成功范例,如1983年美国成立的硅谷银行,它只在专长的四个领域内做业务。截至2014年末,全部贷款余额144亿美元,相当于1000亿元人民币贷款规模,而且做得相当成功,自1993年以来,硅谷银行平均资产回报率高达17.5%,远高于美国银行业12.5%的回报率,并且贷款损失率不到1%。同时,我国不少地区也已进行了试点,如上海市部分银行投贷联动基本上采取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持股权模式进行。即银行给科技企业进行贷款,再指定第三方公司等代持机构持有该企业不超过2%的优先认股权。截至2015年末,辖内9家银行以投贷联动模式为105户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余额10.2亿元;而且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亦表示作为金融和科技的创新大省,广东具备开展投贷联动的试点条件和能力,建议中央给予支持。从以上情况可看到,目前我国推行投贷联动试点,亦有国际成功范例经验可资借鉴,也有我国不少地区具备的充分经济条件及地方政府的坚强决心,这是推行投贷联动试点成功的根本保障。

由此,有理由相信,我国推行投贷联动试点获得成功并为投贷联动全面推广提供金融示范样本,不会存在任何问题。但要确保这项金融新生事物能冲破各种观念上、体制上障碍,茁壮成长,银行还需加快推进三项配套工作:

首先,亟需制定一套制度体系,保证业务规范运作。一要建立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机制,即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准入审查机制、贷前调查合作机制和投后管理合作机制,严格把握合作机构资金势力、内控水平和经营势力,防止良莠不齐现象出现,避免埋下风险隐患;要求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贷款企业的调查报告要尽职并承担连带风险责任,确保投贷联动模式不发生混乱现象,避免使部分不属于投贷联动支持的企业混迹其中;要求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跟踪调查企业情况,及时发现企业经营问题,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营造投贷联动模式安全运行环境。二要组建专业化运作团队。即商业银行要挑选熟悉小企业管理、创投业务的行业专家组成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并专门具体运作,建立一整套市场营销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营销管理责任,做到分工协作,责任明确,严把客户准入、风险授信、贷后管理等关口,防止银行与贷款企业、贷款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暗地利益输送。三要建立专门授信申报与审批流程。即制定目标客户选择标准与准入流程、审报与审批流程及风险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应各自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以便严格掌握好国家政策,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筛选进投贷联动模式范围,防止各种借投贷联动之名行弄虚作假之实现象发生,确保投贷联动试点不偏离正轨。

其次,建立专门风险评价与控制考核体系。即商业银行要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考核单户、单机构以及各经营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建立一整套完备的风险与收益评价考核系统。一是对单户、单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的风险与收益评价。计算出每个授信客户或每个股权投资机构为本行带来总体收益、付出的总经营成本,以便为业务决策和经营考核提供依据。二是本行该类产品体系授信风险总体评价。包括各行业投向、授信品种分类汇总、风险暴露总量以及与经济资本配比、占用情况等等,以便银行把握总体风险和发展方向。三是建立贷后管理办法。明确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风险投资机构及项目经办机构各方具体业务职责,切实做好投后、贷后管理工作,确保投贷联动业务健康发展。

最后,加快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修订,给投贷联动模式正式名分,为投贷联动模式成功奠定完善法制基石。因为目前商业银行投贷联动大都采用“曲线试水”的方式,如一些国内大型银行采取集团内部合作的方式来进行投贷联动,即银行主体提供贷款,投行和投资机构提供股权投资。与此同时,一些中小银行则采取与第三方VC、PE等投资机构合作的方式来形成投贷联盟。上述无论哪种形式都与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及《贷款通则》第20条“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等规定相违背。尤其,在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条件下,商业银行打监管“擦边球”,致使商业银行不少理财或资管项目都和其贷款业务“暗恋”在了一起,由于这种“暗恋”缺乏相应风险隔离机制,本质上投资产生的风险有可能向贷款转移。显然,当前当务之急是将投贷联动模式纳入商业银行法,使其能名正言顺地成为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模式之一,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消除商业银行经营顾虑和金融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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