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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人抢注“梵净山”商标

(2008-05-01 11: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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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 《脚印漂泊》专辑

          
                         黔东南人抢注“梵净山”商标
                            工商部门惋惜    企业普遍漠然

 

黔东南人抢注“梵净山”商标

    本报讯  4月14日,省城某报登载《铜仁痛失“梵净山”》一文,称近日黔东南州一朱姓市民成功注册了“梵净山”商标,铜仁地区周边市县数十家正在使用“梵净山”名称的酒店、宾馆、茶馆等企业面临着侵权问题。当日,记者迅速到铜仁有关部门和企业采访,部门对此表示很惋惜,而接受采访的企业却很漠然。
    据悉,黔东南州朱先生抢注的“梵净山”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梵净山”商标注册证,证号为第3158813号,有效期10年,核定的服务项目是酒吧、茶馆、饭店等。
    14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铜仁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刘金庆。他告诉记者:铜仁地区的江口、印江、铜仁等地一些宾馆、酒店、茶厂、酒吧,甚至街道都有使用“梵净山”名称者,但一直没有人成功注册该商标。地区工商局曾在去年举办过两期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可数十家使用“梵净山”名称的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如今,别人已抢先注册了此商标,只有承认这个事实了。他对此深表惋惜。
    有关企业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江口梵净山管理处招待所一自称是负责人的女士在电话中竟说:不晓得后果,管它的。便匆匆挂断了电话。江口县梵净山印刷厂一姓熊的先生不慌不忙地告诉记者:如此来,我们只有看着办了,万一有人告侵权,就改个名称好了。印江自治县一以“梵净山”为名称的企业负责人说:真是大惊小怪,他注册“梵净山”与我何干,真是无聊。铜仁市城区一以“梵净山”命名的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开初对记者的提问感到莫明其妙,后来一负责人说,我们早就用“梵净山”这个名称的了,他抢注什么“梵净山”商标,纯是胡扯……
    据前引报道称:对于朱先生抢注“梵净山”商标,黔东南州工商局有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其申报渠道和程序符合国家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合法行为。朱先生说,他目前正着手准备相关起诉事宜。
   铜仁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负责人赵正中称:我区以“梵净山”称名的饭店、酒吧、茶馆等企业将陷入被动,若黔东南的抢注人较真,起诉侵权,那么,有关“梵净山”的企业难成赢家。        
                                 (本报记者  马晓鸣)

    * 原载《铜仁日报》2004年4月17日    

     
                       黔东南人抢注“梵净山”商标后,律师认为——
                             抢注者较真  企业将被动

 

    本报讯  4月17日本报头版登载了《黔东南人抢注“梵净山”商标   工商部门惋惜   企业普遍漠然》一文后,一些企业负责人和热心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咨询相关法律事宜。4月20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铜仁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周一村律师,他认为:只要抢注者较真,我区仍在用“梵净山”名称的酒吧、茶馆、饭店等将陷入被动。
    周一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黔东南人抢注的“梵净山”商标的服务项目是酒吧、茶馆、饭店等,但具体内容在报道中不得而知,可见对方是有所准备的。在报道中看来,其申报渠道和程序符合国家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合法行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
    周一村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此,周律师提醒相关商家应谨慎对待“梵净山”商标!
                                 (本报记者  马晓鸣)

    * 原载《铜仁日报》2004年4月22日   

 

                         黔东南人注册的“梵净山”价值不大
                             铜仁并未痛失“梵净山”

 

    本报讯  黔东南人朱先生注册“梵净山”商标经报道后,引起了铜仁行署的高度重视,经多方咨询、了解和核实,这个商标价值不大,有关部门提醒我区一些拥有“梵净山”名称和商品的相关企业不用惊慌。
    4月20日,铜仁地区工商局一行3人受行署的委派前往我省凯里市,对该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了解。经了解,该商标由文字“梵净山”构成。商标注册证号:第3158813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酒吧、茶馆、饭店、旅馆、养老院、咖啡馆、日间托儿所、鸡尾酒会服务。注册人是朱国建。注册有效期:200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0月27日。据朱国建自己介绍:“我从没去过梵净山,但了解到梵净山是联合国人与自然保护圈,有很高的知名度,于是在2002年4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梵净山商标,2003年10月28日获得注册。”
    据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任明胜律师说,梵净山作为一个地名,朱先生上述所注册的服务类别,根本就无权进入其它类别,更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这个地名,因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他说,比如“梵净山号”列车,就完全可以正当使用“梵净山”3个字,它使用的是这个地名,而不是朱先生注册的“梵净山”酒吧、饭店等服务的这个商标。任明胜律师认为:作为一个含有地名的商标,没有什么商业价值。
    4月22日,铜仁地区工商局的有关领导告诉记者:目前我区铜仁、江口、印江等市县注册“梵净山”商标的单位有14家,其商品涉及油漆类、中成药类、水泥类、烟类、茶叶类、矿泉水、服装类等。这些商标都是产品商标,这些商标的价值才是真正的大,而黔东南朱先生注册的是服务类商标,价值不大,对我区没有多大的影响。
    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陆蓉就此事召见了地区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负责人,她说:“梵净山”商标这件事行署领导十分重视,尽管影响不大,但也暴露出我们一些企业对商标注册工作的不重视,特别是我们的一些名牌商标,品牌商标,有关企业一定要补上注册这一课。据陆蓉介绍,目前,我区有关单位正在申请注册“梵净山”旅游的有关项目和“梵净山”中草药的有关项目的商标。       

                              (本报记者  马晓鸣)

    * 题图:梵净山标志性风景——蘑菇石

    * 原载《铜仁日报》2004年4月23日
    ▲ 该系列报道同时发表于《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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