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2.16〕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司法改革简评

(2008-02-01 10:25:21)
标签:

文化

分类: 借鉴国外成功司法经验
 

            借鉴国外成功司法经验 实现我国司法法治化

            〔2.16〕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司法改革简评 

 

                         东方强势

 

      作者:何良彬  来源:中国法学网 日期:2008-1-22

 

    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仍以1935年南京政府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但已历经多次修改。而最近一次修改则在1999年2月3日,主要针对调解程序、简易程序以及人事诉讼程序进行修正,并增加小额诉讼程序,遂使民事诉讼程序更臻完备。关于处分原则,该法明定法院应受当事人决定审判之对象、范围及限度之拘束。比如,据第388条,"除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就当事人未声明之事项为判决";据第262条、第459条,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后,仍得撤回其诉或上诉;当事人得不依判决之方式终了诉讼程序,如诉讼上和解(第379条、第380条),或诉讼标的之舍弃或认诺(第384条);据第439条,当事人可舍弃上诉权。1999年7月,台湾司法院召开司法改革会议,确定进行改革。改革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司法不以人民观点及当事人权益为取向,人民感受不到司法进步;二是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冗长,欠缺效率,人民权益不能及时获得保障;三是部分司法人员欠缺敬业精神,学养不足,以致司法工作常为人民所诟病;四是法官数量不足,超负荷运转现象严重,法官人均月办案数超过司法院规定标准的四倍以上。改革的重点有:第一是审判体系的改革。将欧陆的多元审判体系改成英美的一元审判体系,取消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与公惩会这三个终审机关,计划在十年内将法院彻底一体化,法院不设专业审判庭。第二是司法管理方面的改革,将司法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合二为一。第三是程序法方面的改革。对此次司法改革,台湾有人评为"美风压倒欧风","东洋盖过西洋" 。同年,台湾公布司法改革计划,其中对民事诉讼部分有强化法官干预、修正当事人处分权、促进诉讼迅速之倾向。如要求采取措施,推动民事诉讼审理集中化,集中调查证据及辩论,促使当事人于诉讼前阶段提出所有诉讼事证资料,使法官及早了解案情,兼顾审判之妥速;民事诉讼第三审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等待。  

 

注:本中心正在组织一场“保卫共和国公民生存底线”的法制讨论,请关心这一课题的各界有识之士,登陆“东方强势的博客”,地址为:http://blog.sina.com.cn/fund500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