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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增加导演为作者之一。
有一种说法,叫“导演是用摄影机写作的人”,所以导演是“作者”?我认为这是一个比喻,比喻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正如,“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是一个比喻的句式,人民可以当真吗?人民可以让干部去家里打扫卫生做家务吗?
我认为导演是视听作品中重要的创作者,有时甚至是最重要的,@灯徒子 转载了德国的著作权法,很想知道德语中“作者”的具体含义,看到把几乎所有部门都列为作者,让人怀疑翻译是否准确,也许,“创作者”更为贴切。
我们的导演提出,摄影、美术、演员等都是“影片”的“作者”,这个时候,导演突然有了集体意识,有了共享的意识,我无法相信这个说法的诚意,如果在片头字幕上有过一次写上“某某摄影作品”“某某表演作品”,我就愿意相信他们的说法是有一点真诚的,可是,这个情况从来没有出现过。在一个物品上反复写上自己名字的,一般都是儿童在幼儿园的饭盒和尿盆上做的事,在成人世界,只有导演在锲而不舍地这样干。
在电影界,说导演是电影的作者,这个说法确实存在。但是,也存在着其他的说法。比如,著名的张骏祥导演提出:“电影是用电影的手段完成文学”;“电影就是文学”……显然,这个理论下,导演不是作者,只是作品样式转换时的执行者。张骏祥的理论曾经遭到过电影理论界的围攻,在一种不正常的学术气氛中,张骏祥先生去世。前几年在一次研讨会上,与会的电影理论家对张骏祥先生表示了深刻的哀悼,并指出,他的理论有现实意义。
那么,至少,张骏祥的说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电影理论家的观点。立法的问题和学术问题是两码事,学术上没有形成共识的事情(可能永远无法形成共识),立法不可能也不应该在存在争议的学术问题上采用其中某一派的论点,并在此论点上做出立法规定。有的导演说国际上公认的说法,我也可以举出同样多的“国际上公认的”反面说法。电影理论家邵牧君曾经公开承认,自己当年的一些理论是错误的。可见,再言之凿凿的理论,都存在着“错误”的可能。理论问题就是要百花齐放,不是谁声音大谁就对。电影立法不应该是周传基论点支撑的立法,也不应该是张骏祥论点的立法,而应该是有社会共识的,不存在明显争议的立法,才能涵盖最广大的领域和最普遍的现实,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制片人拍摄《听风者》,是向作者麦家购买著作权,而不是向电视剧导演柳云龙购买,这是行业惯例。
制片人拍摄《哈利波特》系列,著作权向JK罗琳购买,七部系列是多位导演完成,第一、二部是一个导演:Chris Columbus
克理斯·哥伦布
第三部:Alfonso Cuaron 阿方索·卡隆
第四部:mike newell 迈克·纽威尔
第五、六、七部是一个导演:大卫·叶慈(David
Yates)。导演不拥有《哈利波特》电影系列的任何著作权,更不是《哈利波特》的作者!
编剧们、作家们不觉得有必要改变这个惯例。编剧们习惯于说“妈妈,我是这部影片的作者”,如果这次草案通过,编剧们将说“妈妈,我是这部影片的作者……呃,……之一,妈的,我也不知道还有谁,反正我们剧组的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