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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是电影的作者吗?

(2012-08-04 0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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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最近,导演们就新著作权法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把导演列为电影的“作者”。导演为何关心自己是否作者,跟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有关。首先是著作权人的涵义。

第十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是著作权利人。 

第十六条  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请注意,“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这里面没有包含导演。

那么,导演是否电影的作者?
有一种观念,叫“电影是导演的艺术”,其实,并没有类似“雕塑是雕塑家的艺术”和“舞蹈是舞蹈家的艺术”这样的废话,因为雕塑、舞蹈这些艺术形式,跟艺术家的关系是一目了然的。那么,电影是什么,电影在辞海中的解释是: 一种综合艺术,用强灯光把拍摄的形象连续放映在银幕上,看起来像实在活动的形象。 定义很明确,电影是“综合艺术”,一个被称之为“综合艺术”的形式,为何会属于“综合”当中的某一个工种——导演,我们暂且称之为工种。可见这种说法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根据我入行十多年参与上千集电视剧创作和近10部电影创作的经历来看,这也不符合事实!

辞海中对导演的定义如下:将戏剧、电影、电视剧剧本搬上舞台、银幕或荧屏的艺术创作总负责人。其任务是根据剧本进行艺术构思,制订导演计划,组织和谐调各艺术部门的创作,指导排练或拍摄,把剧本体现为完整的艺术形象,达到预期的演出目的。 

这个表述也很清楚,导演是在剧本基础上进行组织和协调各艺术部门的创作,要到到“预期的演出目的”。这个“预期”的“目的”,是要通过把“剧本体现为完整的艺术形象。”

我们再来看一下什么是二度创作,百度百科:人们通常把剧作家创作剧本的艺术活动称为一度创作,把根据剧本在舞台或银幕上运用的艺术手段塑造形象的艺术过程叫做二度创作。二度创作是在导演的权威指导下,组织各个创作部门,共同完成剧作家笔下的形象传达,所以二度创作也叫做二次形象传达 

百度百科很有趣地列举了音乐界的二度创作: 是指歌唱家把作曲家的作品在演唱前再一次进行处理,也就是怎第表现作曲家的思想感情的创作。词、曲作者写出一首作品,叫第一创作。那么二度创作要靠歌手自己来完成。同一首歌,不同的人来演唱,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有的作品从曲式上看,很简单,结构也不复杂,但经过一个好的歌手细致恰倒好处的处理,唱出的东西会非常感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二度创作。

应该说,导演与一度创作的关系和歌手的情况是一样的,很显然,歌手不可能拥有歌曲的版权,歌手只拥有自己表演权和与表演权相关的权益。导演也一样,应该是拥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版权与导演无关。

不仅版权与导演无关,其实,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作者只拥有“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词曲的著作权”,“单独使用”这几个字很重要。导演的工作融合在与各个艺术部门的合作中,不可分割,不可单独使用,这是导演们面对著作权法无法突破的一个事实。

导演的工作,以蒙太奇为例,来自于(法语:Montage,原是 建筑学术语,意为构成、装配、剪接。可解释为有意涵的时空人地拼贴剪辑手法。 画面是摄影师拍摄的,画面内是演员在表演,表演的内容是剧本规定的,导演的蒙太奇,其实是电影独特的语法。如何把语法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在世界上都是一个挑战。

事实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导演拥有著作权。据我所知,日本的电影版权属于制片者和编剧,美国只属于制片者,中国的著作权法是学习美国的,但是,作者拥有可以独立使用的著作权,是全世界通行的。

电影的流程是:编剧创作剧本——编剧授权剧本给制片者拍摄——制片者雇佣导演将剧本拍摄成影片——影片形成的版权属制片者所有。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版权关系的是编剧和制片者,导演与编剧是不同工序的合作关系,导演和制片者是受雇佣的关系,这里面,导演不与任何人、机构产生著作权关系。导演拥有的是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理上,导演要获得著作权的相关权益,只有选择兼任制片者或编剧。

认识到这一点,我们的导演应该很清楚,至少在目前,中国任何导演,不拥有著作权,因此,所谓“某某作品”这样的字幕放在自己影片里,是违背著作权法的!首先侵犯了制片者也就是版权拥有者的权益,然后,也侵犯了其他创作者的权益,这是强盗行为。

有人举例说美国的导演可以署名“某某作品”,事实上,在2000年前后,关于“The film by someone”这样的字幕已经引起了美国编剧的抗议活动,自那以后,美国已经有所改变,目前拥有“某某work”的导演,只是那些拥有剪辑权的大导演,为数极少,他们很多是电影的股东之一。大多数美国导演,并不拥有最终剪辑权,也根本无权在字幕上打上“某某作品”。

我国电影局也在2008年作出了正式的规定,赵实局长明确指出,中国不允许在电影上打上”“某某作品”,我国的导演拥有锲而不舍的精神(为何不分一点在创作上?),现在普遍改为“某某导演作品”。

伊朗电影《一次离别》和日本电影《入殓师》都拿了奥斯卡,成本很小,但是感人,中国电影依旧在一片虚火中,热衷于走红地毯的中国导演,如果继续把精力放在争名夺利上,而不是提高自己业务水平,那不仅永远拿不到那个小金人,最终也只能躺在署着自己名的废胶片上被观众抛弃。

近年来,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已经没有出过什么导演了,青年导演的聚会,基本是电影文学系同学的聚会,当8090后进入这个行业以后,将更加直接、痛快地自己写剧本自己导。这就是我们能够看得见的未来。

我跟很多导演是好朋友,生活中他们都是通情达理的人,我对具体的个人没有任何意见,这是一场观念和立场的战争。我当然要站在编剧一边。

我热爱文字,热爱写剧本,希望我国的导演们,善待像我这样忠实地从事文字工作的作者,这样的文学青年不多了,我们可以并肩战斗,一起去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和光荣,而不是在战斗之后把我的变成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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