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法院对吴敬琏的《询问笔录》及后面的事情(连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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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吴敬琏抄袭官司询问笔录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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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司两次开庭前后,双方律师都进行了接触,作非正式和正式调解。也有几位中间人沟通。给我的印象是,只要不给吴晓波戴抄袭的帽子,其他好说。也就是说,可以给钱,可以在小范围道歉。对此,我坚持我的底线,要承认抄袭,公开认错道歉。
吴晓波是畅销书作家,著作很多,有很多荣誉。他的行为有示范效应。以2009年为例,让我们看看他的“成绩”:
1,
2,
3,
吴晓波当然是能写会写的人。很多时候,他只要动动笔,都可以把人家辛苦挖掘的材料拿来变成“美文”,或作为他的写作基础,而不提、忽略先前付出艰苦劳动的研究者和著作,让被“抄袭”的人有苦说不出。著作权法不保护史实,保护史实的表达。只有当两个作者表达完全一样时,才是最显而易见、板上钉钉的抄袭证据。以吴晓波的写作经验,是不会轻易留下可以被人指控的抄袭痕迹的。然而,在《吴敬琏传》中,他确实留下了确凿的抄袭证据,很多。经过筛选,我们提出了70余处。抄袭与否,是简单事实,白纸黑字,只要能认字的人,都看得出。除非有其他考虑,其他顾虑,其他目的的人,王顾左右而言他。
法院做得很仔细,长时间调查取证,安排了三个全天庭审,2010年12月3日,2011年2月22日、23日。实际上两天就完成了,节省了23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审理完毕,按理该判了,结果却在两个余月后的2011年5月,东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两位法官加一位书记员去上海,在5月3日,对吴敬琏进行询问,形成一个《询问笔录》。
这是一个寻常的询问吗?在程序上它是合法的吗?它对官司的最后判决起了什么影响作用?
接下来,我所经历和知道的官司进展是:
1,2011年5月20日,我方向东城区法院提交意见书;
2,东城区法院未予回应。2011年7月,就官司的程序正义问题上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给北京市高院下督导函,北京市高院督导组将意见书下达东城区法院;
4,东城区法院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口头汇报;
5,我方对东城区法院的口头汇报提出意见;
6,2011年11月底,接友人信,告之某人说:柳红官司输定了。说此话的人是与吴晓波、吴敬琏有直接间接来往的人。此时,我还在遥遥无期地等待判决,对方却已经知道了结果;
7,2011年12月8日,法庭宣判。法官先说了一段话,其中讲道:对于此判决,法院内部有不同意见,希望它只是一个逗号(大意)。判决结果:驳回柳红全部诉求。
法律,是讲事实根据的。我做研究,也以事实为基础。我不断地提醒自己,不预设立场,用事实说话;我关于《吴敬琏传》的史实错误的批评,和官司的过程叙述,都本着不轻易下判断,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判断。欢迎一切在新的证据、材料基础上对我的批评。
接下来,我将上述过程中的有关文件一一公布。
文件1:
有吴敬琏亲笔签字的《询问笔录》影印件第1页(共4页)示意图。
文件2:
2011年5月12日我收到律师发来对吴敬琏的《询问笔录》后,当即回了一信。这是我的第一观感。我不是法律人士,它也不是文件。刚刚回看这封邮件,它不仅有我的看法,也表达了我当时的心情。愿意让读者了解:
各位律师好!
仔细读了小黄发来吴敬琏询问笔录,它十分值得重视,传递了很多信息:
1,吴敬琏生活和工作主要在北京。这次“询问”却被安排在上海中欧。两位法官加一位书记员专程前往,不寻常;如此浪费公币,匪夷所思。
2,这是有备而答的一场询问。从笔录看,没有废话。所有的情节,时间,字数很确定地道出,讲什么不讲什么,怎么取舍都是有所准备而且朝向一个方向的。
3,吴敬琏力图证明我没有著作权,一是口述并改过;二是工作期间所著。从一开始,他就给吴晓波提示从著作权方向推翻此案;他的这个思路,以及被告的努力和法院现在的倾向正在趋向一致。
4,按理,两本书的比对和抄袭认定,与传主没有直接关系。看来,法官通过比对推翻对吴晓波抄袭的指控有难度,可是他们又有倾向性,或有顾忌,于是只能寻求吴敬琏的证词,以给最终的裁决以依据------试图从根本上推翻著作权,绕开抄袭本身谈。
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