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芮松艳
(2011-03-11 13: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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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经济之声知识产权芮松艳杂谈 |
分类: 官司事 |
我国著作权纠纷案激增 防止侵权很难
http://www.cnr.cn/jingji/yaowen/201102/t20110224_507720479.html
2011-02-24 22:42
中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王思远冯雅)据经济之声报道,经济之声今天(24日)报道了吴晓波柳红著作权纠纷案一事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吴晓波在接受采访中提出困惑:财经写作和知识产权、抄袭之间,其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中央台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知识产权法官和业界长期写传记的作家。
吴柳著作权纠纷案的名人效应使人们把目光投向了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引用和抄袭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吴晓波对此感到困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芮松艳认为,判断抄袭和引用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引用表述的直接目的,一个是引用的数量。
芮松艳:抄袭在著作权法上来讲是复制,如果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就是抄袭,数量的标准可能我个人还觉得是一个比较主观的标准,但是对于使用目的的标准相对来还是比较客观的,比如说我写一本小说,你也写了一本小说,我们主题都差不多,一样的,你从我这个小说里用了很多的情节,我个人认为这种就很难说是引用了,因为这两个小说的目的是完全一样的,我都是为了介绍一个故事,受众也是一样的,反过来我们拿学术论文来举例子,现在我的观点和你的观点是不一样的,在我论文中写了你的观点,你发表了作品当中的观点,这个时候我是为了说明你的观点和我的不一样,我要论述一下这个问题。
芮松艳:侵权最重要的问题还是举证,我个人感觉现在的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普遍不到位,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者文档权或者复制发行这些都会有,一个是权属的证据,因为著作权来讲,权属的证据相对来讲比较复杂的,我们现在有各种各样的发表方式,可能在网络上的发表方式很难举证,可能最好认的就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是很清楚的,对没有发表的比如说先拿一个照片的底片来给法院看,什么时间创作的也很难认,著作权本身它这个是(自动产生),权利人要想举证证明自己权利产生的时间,确实相对来说比较难。
说到证据,不得不提吴柳案中一个细节,传记的主人吴敬琏曾经为吴晓波出具过证明,证明吴晓波书中内容是其本人所述,但柳红声称,吴敬琏的证言不是事实,那么,侵权内容涉及到的当事人本人证明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呢?芮松艳认为,传记本人的证明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只能证明一个事实,而事实在著作权法中是不受保护的:
芮松艳:传记本人的证明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只能证明一个事实,他跟不同的人都说过同样的事情,但是著作权法是不保护事实的,不保护这种思想的,保护的是一个表达,同样一件事情你写出来跟我写出来是不一样的,巧合的可能性很小,他证明的目的只是能够证明说这两个不同作者写的传记事实来源都来源于他,但是表达的来源是要来自各自的作者的。
芮松艳:防止侵权其实很难做,这是一个整体环境的问题,因为一旦你的作品发表以后你很难防止别人来用,我觉得可能做到的是就是尽量把自己的证据能够固定下来,如果是一个专业作家的话,这种时候多做一些取证的工作把自己的证据固定下来可以为将来侵权的纠纷做好一些准备因为如果是专家作家的话碰到这种情况比较多。
不过,话又说回来,传记作家在写传记时,总避免不了要参考、引用他人的资料,究竟该怎么避免成为“抄袭”呢?著名传记作家罗银胜说,首先,引用了别人的作品一定要做标明,介绍出处,其次,写传记不是全文照搬他人的作品,而是综合大量的资料后,用自己的思想和语言表达出来:
罗银胜:假如是原文引用的话,那你在文末要把他的出处要标出来的,还有一种是,你是综合运用的,改写过的,或者叫“撮述”,就是你把很多材料综合起来的,用自己的话说,那么你最后也得说,参见什么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