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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童小军教授参会分享

(2016-12-06 1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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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童小军教授参会分享I】主题:未成年人保护分享观点:(1)未保就是儿保,其理念是儿童权利和国家亲权,其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儿童免遭人为伤害(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2)未保制度/儿保制度的托底职责的主体是政府,托底的对象是受到了伤害的未成年人,托底的核心内容是为受到了伤害的孩子们服务的体系和制度,包括伤害评估和伤害康复的服务制度;同时,因为在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中,来自其监护人的伤害,在家文化的背景下,是上述服务体系和制度中最具挑战的部分,需要有专门针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意愿的评估,更需要有应对监护人不愿、不能和恶意监护的体系和制度设计;所以,国家未成年人/儿童保护托底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评估--有代表国家的专业机构开展伤害状况评估和监护状况评估,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决定其监护状况是否需要变更,为受害未成年人/儿童的安全、健康生存把关;(4)国家托底的未成年人/儿童保护制度的另一部分就是预防伤害的发生,其工作对象是全社会,尤其是与未成年人/儿童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家庭、学校,医院等场域和从业人员;国家不仅要通过法规政策规范和约束人们对待未成年人的言行,更需要通过“打人民战争”的形式,让未成年人/儿童保护理念深植于每一个公民的脑海并转化为日常行为,营造一个未成年人/儿童友好的社会,让伤害不要发生,让不幸发生的伤害无处藏身!这需要一个“公共卫生”视角,像培养“饭前洗手”或“勤洗手”的卫生习惯一样,培养人们“不能打孩子”的自觉行为,根除“打是亲骂是爱”的错误育儿观念!

      【童小军教授参会分享II】基于未成年人/儿童保护制度建设的理念、目标和内容,保障国家托底指能够得到落实的核心组织体系应该包括四大类型的组织:(1)在社区层面,针对风险家庭开展风险评估、风险干预和疑似案件发现、报告的社会组织;(2)在社区层面,承担链接专业社会组织和国家照顾体系的村居;(3)接受疑似案件报告,开展伤害评估和监护评估,并决定儿童监护状况是否需要变更,同时跟进完成需要变更的手续等工作的专业评估机构;(4)接续监护状况变更之后的未成年人/儿童生活照料的国家照顾服务机构,包括紧急庇护服务机构、转移安置(寄养或收养)服务机构和养育服务机构。
        第一类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孵化和培育;

         第二类机构通过将未保/儿保工作正式纳入村居工作考核体系来建成;

         第三类机构可以通过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转型来完成;

         第四类机构可以通过对现有的儿童福利机构,如福利院等机构的职能调整来完成,如“活跃的”福利院接受残疾重病儿童;“闲置的”或业务不饱满的儿童福利院,大多在县一级,接受健康未成年人,将能寄养或收养的孩子进行转移安置,对无法或不适合安置转移的孩子提供养育服务(最好用类家庭方式)。

      【童小军教授参会分享III】国家未保/儿保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在组织体系保障的基础上,建构工作机制保障。这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1)社区未保/儿保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购买机制;(2)村居未保/儿保工作的考核机制;(3)社区社会组织与村居的联动机制;(4)从村居往上的各级政府的多部门联动机制;(5)儿童信息动态管理机制;(6)儿童伤害的发现报告机制(如热线设置);(7)儿童伤害的接报回应处置机制(紧急庇护机制,与公检法司的联动机制,监护变更机制等);(8)国家儿童照料服务机制(寄养、收养和集体养育等)。

        国家未成年人/儿童保护服务体系是一个预防和回应儿童伤害的专业服务体系,涉及社工、律师、检察官、医生、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等,但是,贯穿服务始终的,永远以全人全程理念服务儿童的是社工,因此社会工作专业是国家未成年人/儿童保护服务品质的保障!因此,在建构国家未成年人/儿童保护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制度设计者对此有深刻的理解,并基于我国的现实(起步晚,水平低),着力培养未保/儿保社工人才,促进未保/儿保社工队伍的发展!

       【参会分享IV】和参会的同仁聊天,共同认为需要重点澄清一些概念,这样才能让所有人on the same page ,才能让制度建设思路更清晰。
       (1)未成年人和儿童。在社工专业实务中,两者内涵和外延等同,均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可以互换。国家未保/儿保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沿用社工专业界定。
       (2)未成年人保护,儿童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前两者一样;后者是我国政府为了强调未保/儿保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是全社会的事儿,而提出的;但与社工专业术语或者说国际通用术语有差异,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划分成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等板块,“社会保护”的含义和通用“未成年人保护”和政府文件中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含义有出入。为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更重要的是为了清晰我们正在建设的这个制度的目标,建议统一为“未成年人保护/儿童保护”。
        (3)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困境儿童。从专业的角度,建议用“困境儿童”,其余词汇都是我国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历史上出现过的突出儿童问题群体,都是困境的一种。另外,儿童困境的划分标准不同,困境的描述也不同,需要注意困境划分标准的一致性。
        (4)未保专干,儿童福利主任,民政专干,儿童福利督导员,等等。这些都是我国目前不同地区在开展儿童福利服务或未成年人/儿童保护服务体系建构过程中,对负责基层服务工作人员的称呼;有的是体制内人员,有的是项目工作人员;有的指村居一级人员,有的指未保中心工作人员。有点混乱。因此,看到这些称呼,最重要的是了解它是一个什么样的岗位设置,其职责是什么,配套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等等。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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