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修改买壳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1-08-07 16: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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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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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答记者问,就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配套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2号》的考量等执行中的技术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相关问题。
一是规范、引导借壳上市。在监管范围方面明确界定借壳上市是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在监管条件方面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在监管方式方面,相比较IPO是主体自身的规范上市而言,借壳上市主要关切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之间的整合效应、产权完善以及控制权变更后公司治理的规范,因此监管重点更加突出持续督导效果,明确要求在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同时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并在各年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公告。《决定》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另外,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在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出台前,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规定。
《决定》明确规定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 IPO 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二是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决定》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章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障拟购买资产具备适当规模,充分体现行业整合和业务协同效应,同时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降低重组成本,提高重组效率,有利于优势上市公司进行行业深度整合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三是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决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决定》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为进一步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不断创新和丰富并购融资工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