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清:对内幕交易需零容忍
(2009-09-04 14: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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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内幕交易资本市场知情人员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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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清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上市公司的重组过程中,从相关股东讨论重组方案,到方案上报有关部门以及审批等,由于涉及的环节和知情人员比较多,因此内幕交易往往“群体性”地发生,涉案人员越来越多。因此,证监会正在加强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任何一个资本市场对内幕交易都应该是零容忍的。内幕交易的普遍存在是对市场公平基石的动摇。近年来,我国对内幕交易的打击也有不少典型的案例,如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的老鼠仓事件、以及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的内幕消息泄露案。不过,从总体上来说,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和范围仍然很不够,这一股市的潜规则或者毒瘤仍然根基强大。证监会的表态也简介说明了,近年来内幕交易的猖獗。
尽管,任何一个资本市场都难以根除内幕交易,但是,对内幕交易的态度和打击的力度,则表明了一个市场完善的程度。从根本上来说,在一个监管完善的资本市场中,对内幕交易的严厉打击实为常态。其既非运动式的执法,更非选择性的执法。运动式的打击内幕交易难免会使资本市场出现周期性犯罪行为。选择性的执法则往往因人而异,因监管机构的需要而变化。这也许会导致那些有权势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尤其是涉及到官员以及官员的亲属之时更是如此。而有时为了政绩需要打下几个“老虎”,却又放任“苍蝇”纷飞。
政府部门打击内幕交易的机会主义行为,只会进一步刺激违法者的投机心态。这注定难以遏制犯罪行为的猖獗。这次,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副主任滕必焱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的很好。他说:“(我们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多少人,不管这些人是上市公司的,还是非上市公司的,不管是国资委系统的,还是政府系统的。”每犯必究其实是接近了常态化打击内幕交易。
每一个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有所期待的人,都不希望这仅仅是一个表态,也不希望对内幕交易的严打只是下半年的任务。这既需要证监会落实到行动上,更需要从制度上堵塞内幕交易发生的漏洞。这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与完善。
当前,《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其实是备受业界诟病。《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七种类型。但是,很明显仍然有很多内幕知情人并没有被纳入进来。比如,和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的子女等。
虽然,后来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对内幕交易的定义已经比《证券法》更近一步,接近了欧美资本市场的标准。但是,对内幕交易知情人员的表述仍然是含混的。考虑到我国并非判例法系国家,所以,势必要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明确对内幕交易的人员与行为的界定。否则,法律上的含糊表述只是增加了法官裁判的自由,从而会使某些人员逃避惩罚。
中国的资本市场正走在国际化的大道上。固然,我们有特殊的国情,但是,在基本制度和监管上与国际接轨则是必然的。而打击内幕交易无疑就是这样的一种共识。希望下半年,证监会能够打几只影响力巨大的老虎,当然也不因恶小而不惩之,更重要的是,能够完善相关的法规堵塞制度漏洞,不给那些冒险家们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