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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误读了婚姻法“解释三”

(2011-01-05 14:56:36)
标签:

意见稿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不动产

杂谈

谁误读了婚姻法“解释三”

本刊记者/杜智娜

新闻背景: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关涉房子、孩子、小三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问题。

 

“意见稿”甫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便激起千层浪。网友对其褒贬不一,甚至出现了“女人还是不要结婚”、“老婆不如保姆”的声音。

“其实是这些网友误读了‘意见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侯镜法官说。

在有多年婚姻继承案件审判经验的侯镜法官看来,“意见稿”之所以被热议,是因为其表述清晰、指引性强、可操体性强,“不用专家解读大家也能看懂了”。而也正是如此,“意见稿”被一些网友误读了,“‘意见稿’并不是独立的,在理解上应当与《婚姻法》及其解释一、解释二相结合。日后,如果解释三正式颁布了,在适用上也会与《婚姻法》及其解释一、解释二相结合,所以大家不能单单只读‘意见稿’,或只读其中某一条,应当对婚姻法整体有全面、系统的理解”。

 

谁的房子(小标题)

第11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网友:我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指“意见稿”,记者注)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万一将来不幸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网友:如果一个女人结婚10年、20年、30年后离婚,就因为家里房产没有她的名字而被净身出户,那他在这个家里的地位还不如一个保姆。保姆都有工资保障,而这个所谓的老婆却一无所有。新婚姻法(指“意见稿”,记者注)就是保护男方的。

 

“保护男方也保护女方呀!现在也有女方付首付买房、产权属于女方的呀!”侯镜说,现行法律对不动产产权归属的确定,以登记为准;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界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分水岭。这种简单的方法,在当前房屋产权性质和出资情况都十分复杂的情况下,不仅给审判实际带来困惑,同时也会带来事实上的不公平。“意见稿”第七、八、十一条的规定,就是力图解决这种现实问题。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结婚就应该男方买房。所以“意见稿”一公布,女网友的喊冤声一片,甚至有人考虑自己来付首付。对于女网友的担心,侯镜半开玩笑地说:“之前人们不是常说‘丈母娘推高房价’嘛,这下丈母娘也要着急了。其实,她们误会了。民事审判的主要原则是意思自治,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签订协议,比如婚前一方的财产婚后成为共同财产,或者房屋首付款和装修费男女双方各付一半,这是没问题的。不是说谁付首付房子就百分之百是谁的,‘意见稿’只是对结婚前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给出法律依据。”

对于网友提出的“离婚后,女方被净身出门,权利没有保障”的说法,侯镜认为“是不会发生的”,“因为法律同样给予了救济途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在离婚时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同补偿,这种合理补偿考虑的因素有: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也就是说,另一方如果对房屋做出了贡献,根据贡献大小,会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没有贡献或贡献小,但离婚后生活确会发生困难,依据《婚姻法》第42条、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另一方有权主张适当帮助。”

“其实‘意见稿’中对于房产的规定整体来说是进步的。它主要针对的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龄却特别短的情况,这时法律是保护出资方的,不分男女。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比如男方付了30万的首付,结婚一年,夫妻共同还贷5万,房子涨到了100多万。离婚时,女方分走了一半房款,男方不但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还要继续还房贷,这显然对男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在侯镜审理的案件中,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我有一个案件,两人认识一星期结婚了,结婚一星期离婚了。如果正巧在结婚的这一星期内男方领了房产证,那他离婚时,房子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男方肯定不服的。”

“说白了,‘意见稿’就是防止不劳而获的。有人说‘意见稿’是离婚法,我倒觉得,‘意见稿’恰恰是鼓励夫妻共同奋斗、共同创造家庭资产的。无论是父母赠与,还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如果双方都为这个家做贡献了,离婚时法律上是有救济途径的,如果仅仅是一方贡献,贡献少的相对得到的就少。虽然房子是男方付的首付,那结婚1年和结婚20年,离婚时得到的补偿肯定是不一样的。”侯镜说,婚姻也是需要经营的。

 

谁的权利(小标题)

第10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网友:老婆背着我把孩子打了,我却不能反对。孩子生下来我也有份的,为什么她有生育权,我却没有?

 

在“意见稿”公布之前,“生育权”就曾引起很大的争议,在现在有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解释。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因为生育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又确实让法官觉得很棘手。

“之前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以‘侵犯生育权’为由立案的很少,但离婚诉讼中,以‘生育权’作为离婚理由的很多,甚至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会因不同的理解有所不同。”侯镜认为“意见稿”第10条的规定,秉承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理念: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也体现了立法人性化的一面,妇女生育子女的过程是妇女本人从生理、心理甚至精神都要经历考验的过程,这一过程中需要妇女的付出是很多的,因此应当保护妇女生或不生的权利。”

有网友认为第10条的规定放宽了离婚的门槛,侯镜却认为这同样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在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另外,有的妇女离婚时已经30多岁了,过了生育的年龄,法院再按规定不判离,让她再等6个月就有些不近人情了。”

保护了谁(小标题)

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12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网友:这样规定会不会让男人的更加肆无忌惮的找情人,因为包养了“小三”可以不给分手费了。

网友:我老公不经我同意就把房卖了,我却不能向买房子的人追索,我流浪街头谁来管?法律怎么就不保护我呢?

 

“其实,‘意见稿’第2条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性补偿的规定和第12条一方擅自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的规定,都体现出立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力度的加大。”侯镜说,包养者给“小三”支付的“分手费”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的,所以“小三”索要“分手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是为包养者开脱,而是保护“共同财产”。按照第2条的规定,是存在返还主张成立的可能性的,也就是说包养者的配偶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这部分共同财产。

在侯镜看来,包养“小三”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事情,不能单方面谴责包养者,甚至直指男性,“其实第2条也是在提醒恋爱中的男女,要有正确的恋爱观,要审慎处理恋爱期间、婚前各自的行为,权利合法才能受到保护。”

对于第12条的规定,网友出现了错误认识,侯镜认为这条规定其实是对一方擅自转移共同所有财产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加大了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难度,即第三人(买受人)只有在符合主观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登记手续的条件下,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否则,夫或妻另一方则可以基于物权要求返回房屋。即便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所购房屋是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第三人也不会取得房屋所有权”。

随着房价的飞涨,常常出现卖房人卖了房子又后悔的情况,这时卖房人的配偶就会站出来表示不知情,要求返还房子。或者一方在离婚前为了转移财产,恶意出售房子,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审判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诉讼,第12条对此做出规定,一方面可以杜绝夫或妻一方为转移财产恶意出售房屋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第三人购买房屋时的注意义务,一定要搞清楚是不是夫妻共同合意出售房屋。”

 

(感谢侯镜法官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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