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头儿逼着搞制度建设
(2008-08-20 2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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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劳动纪律
一、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打麻将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违者扣发当月。
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午不喝酒,更不许酗酒闹事;如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要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服从分配、玩忽职守发生责任事故或对单位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有权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工资30%,并扣发其当月奖金。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处罚:
(一)、延迟10分钟到半小时到岗为迟到,提前10分钟到半小时离岗的为早退;延迟30分钟到一小时到岗或提前30分钟到一小时离岗为计半天事假。延迟或提早离岗超过一小时到岗计半天旷工。
(二)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办私事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三)无故旷工1 天,扣发旷工期间的
(四)无故旷工一天以上五天及以下,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半年奖金;无故旷工五天以上十五天及以下,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当年的奖金。
(五)无故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除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单位予以辞退。
(六) 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二条 考勤制度
五、公司副总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
六、综合部负责全公司考勤,考勤按部门、车间和班组实行月、周报制,即:各部门每月一次向综合部报本部门考勤,各车间每月一次向部门报本车间考勤,各班组每周一次向车间报本班组考勤,考勤原始报表由各部门存档。
七、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要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八、公司实行周六工作日制,周日为休息日。
九、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生产经营工作情况或各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日时间。
十、员工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
十一、员工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事(病、婚、产、丧)需要请假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十二、所有假期均以天计,最少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以半天计,超过半天不足一天以一天计。
十三、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非紧急事由不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否则以旷工论。紧急事由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应于事假发生一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直属主管并由本部门考勤员代为办理请假申请手续;
十四、员工请假1周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1周以上的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批准,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十五、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最迟于假期满的前一天通知主管人员,得到批准方可续假。
十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条请假期间的薪资
十八、事假
事假薪资:事假期间扣除当日薪资。
十九、病假
(一)员工非因工患病需要停工进行治疗时需提交病假申请,病假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休假建议单及相关诊断材料作为证明依据,否则以事假处理;
(二)非因工病假薪资:病假期间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享受60%的当日基本工资;
(三)因工伤引起的病假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有薪假期
(一)有薪假期包括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有薪假天数及假期薪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如遇双休日则计入假期内;
(二)员工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有薪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婚假需提供结婚登记证明、产假需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丧假须由户籍地提供死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以事假处理。
二十一、年假、调休假
(一)年假:为嘉奖员工,对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提供工龄年假。每年度内,员工可根据公司服务年限享受年假。服务年限整数部分为年假天数,累积不超过7天。年假只能在本年度内享受,不能累加。各部门视工作情况安排年休假。
(二)调休假:员工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其休息日加班工作,因加班于正常出勤日调休的,必须为本月加班本月调休,愈月不补。
第四条 值班、加班管理办法
二十二、节、假公休日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300%计发;其它公休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200%计发;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报酬按日工资的150%计发。
二十三、工作日加班
(一)加班审批手续。加班应填写“加班报审单”,说明加班事由及加班时间,由车间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部门经理审批。
(二)各部门月底要核实本部门员工的加班情况,做到“加班报审单”手续与考勤相符,加班报表须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综合部;一般不允许补报加班,也不再补发加班费。
第五条 其它
二十四、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使用,解释权归综合部。
二十五、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