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的科场案5)顺治丁酉科场案

标签:
文化科举明清科场案)顺治丁酉科场案 |
分类: 学术争鸣 |
明清两代的科场案5
——科举偶谈之七
我楚狂人
二、清代主要的科场案1
相比明代科场案,清代对科场案的处理,就要严厉得多。《大清律》明文规定,一旦科场舞弊查实,将“斩立决”。清代大小科场案不下十多起,最著名的是三大科场案,都查有实据,都处决了责任人。顺治丁酉科场案。其中顺天科场杀同考官2人、其他官员3人、举人2人。江南科场主考2人斩决,同考官18人全部处绞,妻子家产全部籍没入官。复试时,二兵夹一考生监督考场。才子吴兆骞在这种环境中“战栗不能握笔”竟交白卷,被“责四十板,家产籍没入官,父母、兄弟、妻子流徙宁古塔”。康熙辛卯科场案斩立决3人,绞监候秋后处决5人。咸丰戊午科场案,顺天乡试先后惩处9人,斩决5人。其中大学士柏葰不仅是清代科场案中被杀的唯一的一品大员,也是中国科举史中被杀的地位最高的人。
与明朝的科场案不同,清代的科场案都一查到底,处理严厉,雷厉风行。下面我们就说一说这三起科场案。
(一) 顺治丁酉科场案
1.丁酉科场案概况
顺治丁酉科场案是从北向南发展的,先是顺天科场案,后来才是江南科场案。大致概况如下:
顺治十四年丁酉科顺天(今京津地区)乡试,发榜后,物议沸腾。给事中任克溥奏参,顺治帝令将疏内有名人犯送至吏部、都察院会审。审出同考官李振邺赃证有据:吏科给事中陆贻吉与居间博士蔡元禧、进士项绍芳及行贿中试举人田耜、邬作霖,并皆属实。七人俱着立斩,家产籍没。同案犯王树德等二十五人,从宽免死,与上述七人父母、兄弟、妻子流徙尚阳堡。
顺天乡试舞弊被揭发后不久,工科给事中阴应节就奏参江南主考官方猷弊窦多端,以联宗的缘故,取中少詹事方拱乾之子方章钺。御史上官铉又奏参江南同考官龚勋出闱后被诸生所辱,事涉可疑。举人程度渊情弊昭著,应详细磨勘。顺治帝见奏,将主考方猷、钱开宗和十八名同考官全部革职。令刑部派遣差役将主考、同考以及中试举人方章钺等迅速解来京,严行审讯。因为方猷、钱开宗被任命为江南主考时,顺治帝曾当面向他们提出过警告,要他们敬慎秉公,倘所行不正,决不轻恕。而刑部却以为,顺天科场案中,王树德等获得从宽处理,方猷等或可因缘幸脱,便迁延观望。在顺治帝的严旨催促下,方猷、钱开宗被正法,妻子、家产籍没入官。同考官十八人,除已死之卢铸鼎外,全部处绞。举人方章钺等八人,各责四十板,家产籍没入官。父母、兄弟、妻子流徙宁古塔。审理此案的刑部尚书、侍郎等也因“谳狱疏忽”,分别受到了处分。
这一场科场案,查有实据,应该说是事出有因。但是,由于处理手段过于严厉,被后世非议。特别是有“误伤”,如吴江才子吴兆骞,更是引发后世争议。但是对科场风气的整肃,应该是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2.历史原因
清初科场风气浑浊,以致达到非严加惩治不可的地步,我们可以把这种浑浊风气看做是一种“惯性”。明朝科场风气之坏,被认为是历代之最。这在上文已经详说。
所有作弊的花样在明代都已经出现,甚至出现了“行业化”的趋向。如明代在贡院附近就有店铺公然出售缩微本的四书五经,供夹带使用。明代的科场舞弊,有泄露考题、“抢手”代考、夹带“小抄”、冒名顶替、偷换试卷等等花样,无所不用其极。而所有这些能公然盛行,无不有受贿官员的影子。
反观明朝科场舞弊如此严重,与明王朝惩治过轻不无关系。如前面所说的“文盲会元”沈同和案,主犯沈同和也只是“遣戍”而已,过两年花点钱一样过逍遥日子。用一句现在的话说,就是“犯罪成本”比较小。根据北京高法提供的资料,明朝科场舞弊,没有死刑。
根据北京高法提供的案例, 万历年间曾有规定,若有行贿受贿的行为,并且罪名属实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个从重也就是如万历十四年对科举考试受贿的主考官员处以革职察看,对有行贿行为的人大多取消他们的考试资格,或者罢为庶民。一句话,丢官而已。
再如前面所说的“文盲会元”案,属于“抢手”代考,处分结果是主犯沈同和遣戍,“抢手”赵鸣阳杖责除名。
再如对割卷换代的,正德十年皇帝颁布法令,对割榜并且私自交换试卷的人,御史要专门纠察,不能像从前那样没有秩序。如果违反之前的规定,或放纵这种事情的发生,要听从考官据实上报,二司互相监督,吏部严以暗访看察,罢免这种官员以示惩戒。此时加强了官吏此种行为的处罚,处以降级或罢免。举重以明轻,对串通的考生也处以相应的惩罚,例如曾对考生处以枷刑示众。
对怀挟传递者的,比如说,弘治十三年,前来应试的生员、举人以及监生,只要有私自携带资料或者银两,而且翻越监舍跟别人交换试卷的行为,都治罪并且充吏。假设是官员做出这种行径,就发为民。帮助这些人并且受财代替夹带传递的人,那些纵容不举察的人,罚去戍边,官员罚俸一年。嘉靖四十四年时,皇帝准许如果有上述行为,就枷号一月,发回充吏,满日贬为民,对监察不力的官员,要罚俸一年。从弘治时期到嘉靖年间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对怀挟的惩罚力度在逐步加大。
如此种种,让不少人产生侥幸心理。反正死不了人。
因此进入清朝,士大夫积习难改,全不把禁令当回事。不料受到雷霆一击,于是瞠目结舌,难以名状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场案当事者,特别是考官,颇有点“自作孽,不可活”的感觉。
3.历史影响
应该说,科场案与文字狱、“江南三大案”是清初文化政策的整体结构,如果没有这样的认识,就不能客观地看待这一段历史。但是必须说,科场案是清廷的一大杀手锏,抓住了汉族士绅的致命弱点。师出有名啊。
丁酉科场案科场风气起到整肃。这样的处罚十分严厉,一时之间朝野震动,此后50年间,科场舞弊几近绝迹。
清代的科场风气,相比明朝明显是好一点。但是有考试就有考试舞弊,自隋唐开始科举,考场舞弊也就伴生。
其实,隋唐时期,科举取士还是初级阶段,录取名额极少。直到宋代,特别是宋太宗时期,科举才真正成为取士的主要途径。但是考试舞弊也就严重起来。这就是我们从旧小说中常常听到的一句话“关节不到,有阎罗老包”。这句话流传于北宋时京师开封,这句话固然是称赞包公断案的不徇私情,公正廉明。但是客观上也反映了北宋的科举考试中关节之风之严重。“关节”就是指科举考试中的写条子请托。宋人多有记载,这里不做详细叙述。
清代在严厉的打击之下,关节之风依旧严重。清人赵翼《陔馀丛考》卷二十九“关节”条说:“盖关节之云,谓竿牍请嘱,如过关之用符节耳。至后世举子所谓关节,则用字眼于卷中以为识别者。”在清代科场,关节又称作“条子”。晚清无锡名士薛福成《庸庵笔记》对“条子”有具体描述:“条子者,截纸为条,订明诗文某处所用之字,以为验记。凡与考官房官熟识者,皆可递呈,或辗转相托而递之。房考官入场,凡意所欲取者,凭条索之,百不失一。盖自条子兴,而糊名易书之法几穷矣!”薛福成还说,咸丰初年条子之风盛行,大庭广众中不以为讳,狡猾的考生往往得逞,朴讷的举子常常失利。有的举子本与考官是旧相识,
清代的科场案频发,几乎都与条子相关。顺治十四年(1657年)丁酉科是这样,此后的科场案也如此。
清廷初期确有借着科场案打击心系旧朝的读书人的用意,但是后来的科场案却是表现了打击科场舞弊的决心。清代著名的科场案大约有如下几次:顺治十四年南北科场案,考官全部处斩;康熙五十年江南乡试“贿卖举人”案,督抚相斗京师三审;雍正十一年河南巨贪学臣俞鸿图“贿卖秀才”案,俞鸿图处斩;乾隆九年顺天“夹带”案,两千考生四散逃跑;乾隆二十三年顺天“飞鸽传递”案;咸丰八年顺天科场案,大学士柏葰腰斩,这是科场案被杀的唯一一品大员,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腰斩者;光绪十九年浙江乡试案,多人处斩,鲁迅祖父周福成侥幸不死。
但是,杜绝科场舞弊是不可能的,总有心存侥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