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相关部门又推出一个进一步完善创业板退市的政策,新增的两条内容,一是在36个月遭到三次谴责的,二是股价连续20天低于面值1元的,这样的补充规定只能说是对创业板退市毫无作用。
目前的创业板公司还没有一家遭到谴责,未来连续三次遭到谴责,概率极低,另外关于谴责这个词语是个形容词,本身就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主观性较为浓厚,关于谴责的标准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很难界定一个标准,主观的可操作性很强,再次体现了我们一些政策的制定者仍然有人治的思维模式,谴责的反义词是赞扬,按照赏罚分明的原则,那么谴责三次就要退市,赞扬三次是否就可以让一家公司通过IPO上市交易?简直是荒谬之极!
36个月连续三次遭到谴责,如果一家公司遭到第二次谴责后,股价是否会大幅下挫,因为再有一次就退市了,此时一些中小投资者不得已而割肉抛售,但满了36个月后第三次谴责迟迟未到,股价再次大幅拉升,这不是加大证券市场的波动吗?会不会有内幕也许也不得而知,一家公司遭到二次谴责,必然会小心谨慎,甚至会动用各种关系,这是否会增加相关部门领导腐败的可能?
股价连续20日低于1元,基本没有可能,一是目前A股市场就没有低于1元的股票,二是创业板股票本身盘子就小,用几百万的资金一拉,价格就会高于1元,如果发行量是5000万股,市值变成5000万,用几百万这么不可以拉高到1.1元呢?
唉!制定这样的退市政策只能说明一些人坐在办公室,每天不学无术,盲目拍着脑袋做决策!滑天下之大稽!
否定了这个政策,那么该如何制定符合广大投资者利益,又能约束上市公司的政策呢?
笔者认为制定创业板退市政策一是要客观数据,二是要符合市场,三是不能有主管观随意性。
这个政策笔者认为可以制定
1:只要有财务造假,虚假上市的情况,立即退市。
2:只要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跌破发行价,创业板公司将无条件立即退市
先看第一条,目前财务数据虚假的公司应该不少,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已经构成了对于投资者的诈骗,这样的公司立即退市是完全应该的,没有谴责,只需一次,让造假者知道违法的红线,否则我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在财务报表上做手脚,即使你相关部门发现了,也不过是谴责第一次嘛,下次我痛改前非就可以了,而三次谴责的政策相当于鼓励造假。
第二条更是可以约束公司高价发行,因为一旦跌破发行价,公司就会面临退市,那些超募的公司立即不会出现,创业板发行令人头痛的三高问题迎刃而解!投资者可以放心大胆的在发行价认购新股,因为它是没有水分的价格,如果这样,大量上市公司对于市场的抽血将戛然而止,风投也将不会变成疯投!也就是说这条政策可以良性润滑整体证券市场的链条。
期盼中国证券市场更美好是笔者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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