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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新京报》 5月11日)
是一开始我们就理解错了,还是后来法律做出了一定的修正?
当全国各地的交警同志们5月1日起都开始配合“醉驾入刑”,加班加点,在各个路口严查醉驾司机,并略显兴奋地准备把他们逮捕入狱的时候,最高法站了出来,解释说明说:并不是所有的醉驾都构成刑事犯罪,只要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即使醉驾了,也不一定就是犯罪。
这样一个司法解释不仅让普通人感到疑惑,即使是对交警这些整天在路口查醉驾的专业人士来说,可能也是“当头一棒”,本来以为只要是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就“一抓了事”,现在呢?还要人为地去对醉驾的危害程度作出判断。同样的酒精含量,有人可能就没事,有人可能就要去坐牢,本来很严格的数字、法律标准,也一下子加进去了很多人为的因素。
“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句话本意是好的,但在现在的条件下却有可能是对法律的伤害,会使法律失去它的严肃性。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对这句话的理解和运用也会产生比较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或许还是教条一点好,就是按条条框框来执行,只要你的酒精含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你就是醉驾,你就要承担什么样的处罚,反而会起到好的效果。
醉驾不一定入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将国人本来期望很大的这一法律条款搞成了可塑、可伸缩长短的橡皮筋,是给惩戒醉驾预先留出了一个大大的后门。更何况,在媒体的宣传和交警的严查下,公众普遍都已经接受了“醉驾入刑”这一个新概念,这个时候的这样一个解释,很有可能把以前的努力都给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