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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若干关系(一)

(2009-09-07 16:41:07)
标签:

劳动合同法

社会法

年会

立法

执法

教育

分类: 最新博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若干关系(一)

 

   (以下内容是笔者在社会法年会上的发言提纲。)

 

    笔者的发言题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若干关系”。立法:写字与举手;执法:消极与积极;态度:干的与看的;结语。以下是笔者的发言提纲:

    一、立法:写字与举手

    立法活动中,有两批人——写字的与举手的,起草法律的是写字的,而表决通过的是举手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举手的。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法律是公共物品,誰也没版权,写字的更没有。

    中国历来存在干的、看的、捣乱的。写字的干完之后,一般是“写手”变“看客”。 “看客”有时也会去著书立说。劳动合同法的解说泛滥,矛盾重重,错误不少。目前存在着忽视程序,越权随意表态的情况,误导社会造成混乱。劳务派遣中某些工作人员对“三性”的随意表态造成混乱的教训应当吸取

    立法与执法各有其职责范围,也都有其各自的规律,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不可能全部由立法解决,执法有自己的规律。立法者并不天然的比执法者高明,应当相互尊重。法律颁布后就是执行的问题,法官执法只能以举手者通过的法律以及有效力的解释为依据,不能以写字者的书或讲的话为依据。这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是大是大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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